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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無法訪問 您可能沒有權限使用網絡資源”的解決方法
1、首先,我們在設置好共享的電腦上,右鍵任務欄右下角的網絡圖標,打開“網絡和共享中心”,進入到“更改適配器設置”。
2、在已連接網絡的適配器上,右鍵選擇“屬性”,找到“網絡的文件和打印機共享”這一項,給它打上勾,然后點“確定”。
3、然后,我們再打開開始菜單,點“運行”。在運行命令框里,輸入“gpedit.msc”,點“確定”。
4、在彈出的本地組策略編輯器里,依次展開“Windows設置”-“安全設置”-“本地策略”-“用戶權限分配”。然后雙擊打開“拒絕從網絡訪問這臺計算機”,刪除里面的“Guest”賬戶。
5、之后再依次展開“Windows設置”-“安全設置”-“本地策略”-“安全選項”,找到“網絡訪問:本地賬戶的共享和安全模型”,將其更改為“僅來賓”。
6、最后繼續在安全選項中,找到“帳戶: 使用空密碼的本地帳戶只允許進行控制臺登錄”,將其改為“已禁用”即可。
如此設置之后,再次訪問局域網共享打印機,你會發現“無法訪問 您可能沒有權限使用網絡資源”的問題已經解決了。當然,這次講的只是打印機共享里的其中一個問題,其實有時候還會有很多亂七八糟的因素。
最高院: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及截圖而對方不予認可的,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對方當事人
商務合作:(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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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當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及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其真實性,并主張該聊天記錄系經剪輯制作。雖然該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微信)體現,對方亦表示不認可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內容非雙方實際發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確認聊天內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對方當事人,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未能提供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應對該“微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予以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路金三角大廈8樓828。
法定代表人:張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華,廣東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路群星廣場A2818號。
負責人:宋慧媛。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偉,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云龍,男,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上訴人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新網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粵03民初34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3月4日詢問當事人,雄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華、新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偉、武云龍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雄獅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雄獅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由新網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新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從未出示過原件,且其質證時明確表示原件在其總公司無法提供。原審判決記載的“庭后雙方對被告上述證據原件進行核對”與事實不符。(二)新網公司提供的證據均是經過剪輯拼接而成,所有證據都不符合電子證據形式,原審法院在沒有事實依據情況下僅憑新網公司的陳述而認定新網公司已經完成合同義務完全是錯誤。(三)新網公司履行遲延,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應承擔違約責任。新網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項目已經基本完成,項目延期是因為雄獅公司導致,一是雄獅公司未及時提供資料,未及時確認;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雄獅公司多次變更需求。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雄獅公司從未對履行期限提出過異議,新網公司未違約。
雄獅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雄獅公司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編號X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以下簡稱涉案合同);2.判令新網公司返還雄獅公司合同款203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3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起計直至本息還清為止);3.由新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雙方于2018年12月10日簽訂涉案合同,約定新網公司為雄獅公司提供網站程序制作、數據庫搭建等技術服務,合同開發期限為21個工作日,合同價款總費用29000元。涉案合同簽訂后雄獅公司向新網公司支付20300元,新網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義務,時至今日已經超過合同履行期8個多月未完成開發任務,構成違約。新網公司原審辯稱:新網公司與雄獅公司簽訂涉案合同的次日收到雄獅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后新網公司主動聯系雄獅公司網站負責人姚健,溝通建站需要、意見、提供模板樣式、風格等。經多次溝通、修改,2019年1月23日姚健簽字確認了《網站UI設計確認單》。2月11日新網公司已基本完成網站建設,并告知姚健盡快測試。2月18日姚健將網站所需上傳資料發給新網公司,在此期間又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及添加不同的上傳資料。3月7日新網公司已按照約定完成網站建設、資料上傳工作,雄獅公司拒不驗收,并一再提出各種理由和修改意見拖延驗收。新網公司秉承合作的精神,一再回答、解決配合客戶,至8月26日,雄獅公司推翻其認可、確定的新網公司已建成完成的網站,無理要求新網公司重新設計、制作網站,新網公司明確答復二次設計、建設需支付額外費用后,雄獅公司至此終止溝通、聯系。因此,新網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因雄獅公司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雄獅公司應承擔損失,合同不應因此解除。因雄獅公司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新網公司無需退還雄獅公司合同款及支付利息,雄獅公司需支付新網公司剩余合同款及支付利息。
原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2月10日,雄獅公司作為甲方與新網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涉案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網站設計制作。甲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網站頁面制作、網站程序制作、數據庫搭建,對乙方提供的設計圖提出修改及更換版本的權利,對網站欄目設置提出修改要求的權利,并有義務對修改后的最終設計方案予以確認。在網站整體搭建完成后,有提出局部修改完善意見的權利,但每次提出的修改意見不得超出上次修改意見范圍,并不能違背已經確立的整體設計方案。程序制作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空間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甲方應對其網頁所登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全面責任,并且不得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乙方為甲方提供網站程序制作服務、數據庫搭建,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稱、商標、域名、企業標識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損害甲方的利益。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總體設計風格及功能要求,為甲方設計制作。在最終設計方案確認后,乙方全權、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網頁制作及程序開發。乙方應在網站制作完畢及三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網頁程序及數據庫上傳至指定空間,并將源碼打包交付甲方。乙方為甲方提供網站程序為期5年的質保。驗收確認:甲方須在乙方指定空間和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期為乙方指定驗收后的3日內,驗收合格后,甲方以書面方式簽收。在驗收中發現問題,甲方應及時提出解決,超過驗收期,甲方既不簽收又不提出書面異議,應視為甲方已驗收合格。甲方可通過任何與因特網進行網絡連接的計算機瀏覽合同規定的網頁,以進行驗收。驗收時,以甲方提供的材料為標準核對,包括頁面無文字或圖片錯誤,以及實際制作頁數及功能和其他效果的確認。費用及付款:本合同涉及的費用總金額29000元,期限5年,分兩次付款,合同簽訂兩個工作日內付款總金額的70%,網站驗收后兩個工作日內結清總金額30%的余款。制作周期:乙方將在合同簽訂日起,21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服務制作內容。其他: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服務器配置詳情顯示產品名稱和新網云主機內容,程序開發語言及數據庫顯示最新標準H5+CSS3設計,程序數據庫為PHP+MYASQL。
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顯示雄獅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新網公司支付合同預付款20300元?!靶郦{景觀科技建站”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溝通設計單問題,雄獅公司方工作人員姚健于2019年1月21日在《u網站網站UI設計確認單》上簽字,并發送給新網公司方工作人員。后雙方進行溝通,反復修改意見。之后于2019年8月26日,雄獅公司方提出“我們老板要求你們對整體框架作修改”,新網公司方回復“貴公司要求整體框架進行修改,需要支付二次開發的費用”,并提出“網站制作好,貴公司遲遲不驗收,我公司要追究你們的責任,我都給你們壓下來了,說你們還沒完善網站內容。而且現在也答應給你們作除網站整體框架外的修改”。
新網公司提交的雄獅公司的網站及后臺截圖顯示網站整體框架已經搭建好,分為雄獅景觀、雄獅鴻銳兩組,具有后臺管理系統。
原審庭審中,雙方確認以下事實:XN-號合同已作廢,本案爭議的涉案合同是XN-號合同;雄獅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新網公司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雄獅公司方工作人員姚健是項目對接人,后期姚健離職換成郭梅,之后是黃新蘭;涉案合同項目尚未進行驗收,新網公司未向雄獅公司移交涉案合同項目源碼等文件資料。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雄獅公司與新網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雄獅公司提出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但新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構成違約,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判令新網公司退還合同首期款203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合同約定雄獅公司委托新網公司進行網站頁面制作、網站程序制作、數據庫搭建,對新網公司提供的設計圖提出修改的權利,并有義務對修改后的最終設計方案予以確認。雄獅公司方項目對接人員姚健簽字確認《u網站網站UI設計確認單》,故應認定雄獅公司已經對合同項目設計方案予以確認。合同還約定在網站整體搭建完成后雄獅公司有提出局部修改完善意見的權利,但不能違背已經確立的整體設計方案,程序制作工作全部完成后應進行驗收。雄獅公司工作人員在新網公司已經完成涉案合同項目網站整體框架搭建之后,要求對網站整體框架進行修改,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為此產生爭議,涉案合同項目未完成驗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原審法院依法確認合同予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雄獅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新網公司已經履行了網站整體框架搭建等合同主要義務?;诤贤瑢嶋H履行情況,雄獅公司訴請新網公司返還合同首期款20300元及承擔利息損失,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確認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的《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合同編號:XN-)予以解除;二、駁回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審案件受理費307.5元,由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負擔。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庭審后,本院向雄獅公司送達了新網公司原審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錄像,雄獅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表示由法院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顯示:2018年12月21日,雄獅公司向新網公司通過百度網盤的方式發送了涉案項目所需資料。2018年12月25日,新網公司向雄獅公司發送了引導頁和兩個網站的首頁設計圖,并請雄獅公司就需要修改的地方進行反饋。期間,雙方就網站效果進行溝通。2019年1月3日,新網公司再次提交了網站設計圖。2019年1月7日新網公司告知雄獅公司新年放假時間為2月3號,并詢問雄獅公司是否在年前上線,如果雄獅公司年前上線,新網公司將優先處理。雄獅公司未予明確答復。2019年1月18日,新網公司催問雄獅公司有無修改意見。2019年1月21日,新網公司根據雙方溝通,第三次提交網站UI設計,發送了UI設計確認單,并表示請雄獅公司在1月23日前確認所有首頁設計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超出這個日期年前網站無法上線。雄獅公司同日表示不想改了,就這樣吧。2019年1月23日,雄獅公司簽署了UI設計確認單。2019年2月11日,新網公司表示網站基本建設完成,并提交了測試地址、賬號、密碼。2019年2月26日,新網公司表示雄獅公司網盤發送的資料已經添加完成,還缺少項目案例、項目團隊管理、采購招標、行業動態、聯系我們的資料。2019年3月1日,雄獅公司發送公司介紹等資料。2019年3月4日,新網公司表示除了項目展示其他提供的內容已經添加完成,雄獅公司尚未提交行業動態和聯系我們欄目的資料。雙方之后就網站字體、背景、排版等內容進行溝通。
由于雄獅公司主張原審法院不應采納上述“微信聊天記錄”記載的內容,對此,本院認為,上述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涉案軟件研發情況,在雄獅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該“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涉案軟件研發情況,并無不當,具體理由將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證據采納是否有誤;(二)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后雙方責任承擔是否正確。
本案系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糾紛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應適用合同法及其他相應的規定進行審理。
(一)原審法院證據采納是否有誤
雄獅公司主張,新網公司原審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未出示過原件,原審判決所載“庭后雙方對被告上述證據原件進行核對”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不應采納該證據。
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新網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原審庭審時,雄獅公司對該證據進行了質證,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且主張該份證據系新網公司經過剪輯制作。二審中,雄獅公司表示由法院審核該份視頻證據的真實性。本院認為,雖然該份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體現,而是通過其他數碼設備對聊天內容進行錄制形成,雄獅公司亦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雄獅公司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份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內容非雙方實際發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確認聊天內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轉移至雄獅公司,應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本案中雄獅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涉案軟件實際研發情況不符,雄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網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應予采納。原審法院采納該證據正確,應予維持。
(二)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后雙方責任承擔是否正確
雄獅公司主張,新網公司遲延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錯誤。
對此,本院認為,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簽訂了涉案合同,且涉案合同約定,新網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服務制作內容。根據原審法院查明情況,新網公司與雄獅公司自合同簽訂后就網站開發進行溝通,其中新網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提交了UI設計圖,之后根據雄獅公司意見進行修改,雄獅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u網站網站UI設計確認單》上簽字,2019年2月11日,新網公司提供了涉案網站測試地址等,新網公司按照雄獅公司反饋意見進行修改。雖然截止2019年8月26日,涉案網站仍未完成,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21個工作日,但從雙方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雙方已經通過實際履行變更了涉案合同中對于合同期限的約定。且雄獅公司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提出新網公司履行遲延,相反,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新網公司曾多次催促雄獅公司進行資料提交、UI確認以及網站測試。綜上,雄獅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新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義務,且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新網公司已經完成了涉案網站整體框架搭建,雄獅公司要求新網公司返還其已經支付的合同首期款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雄獅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7.5元,由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原曉爽
審 判 員 張本勇
審 判 員 詹靖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小娟
書 記 員 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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