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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條 個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于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第六十九條 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法信·案例
03
微信讀書收集行為人的微信好友列表,向行為人并未主動添加關注的微信好友自動公開讀書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行為人并獲得行為人的同意的,構成對行為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黃某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微信讀書軟件系一款手機閱讀應用,用戶可以在該款軟件上閱讀書籍、分享書評等。微信軟件系一款手機社交應用,用戶可以在該款軟件上進行添加好友、即時通訊等操作。原告在使用微信讀書時發現,由于微信將微信好友關系的數據交予微信讀書,在原告并未進行自愿授權的情況下,在微信讀書的關注欄目下出現了使用該軟件的原告微信好友名單。此外,在原告沒有進行任何添加關注操作的情況下,原告賬戶中我關注的和關注我的頁面下出現了大量原告的微信好友,且微信讀書未經原告自愿授權,默認向關注我的好友公開原告的讀書想法等閱讀信息。不僅如此,原告在使用微信讀書的過程中還發現,即使原告與原告的微信好友在該軟件中沒有任何關注關系,也能夠相互查看對方的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讀書想法等,然而上述信息屬于原告并不愿向他人展示的隱私信息。原告認為,微信讀書與微信系兩款獨立的軟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微信好友關系數據和微信讀書的閱讀信息均應屬于公民的隱私和個人信息范疇,在原告并未自愿授權的情況下,以上三項行為均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三被告作為微信及微信讀書的開發、運營方,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裁判規則】微信讀書收集行為人的微信好友列表,向行為人并未主動添加關注的微信好友自動公開讀書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行為人并獲得行為人的同意,故微信讀書的運營商違反了法律關于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定,具有過錯,侵害了行為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案號:(2019)京0491民初16142號
案例來源:北京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精選(2021年卷)
法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法信第31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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