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error_log(/data/www/wwwroot/hmttv.cn/caches/error_log.php): failed to open stream: Permission denied in /data/www/wwwroot/hmttv.cn/phpcms/libs/functions/global.func.php on line 537 Warning: error_log(/data/www/wwwroot/hmttv.cn/caches/error_log.php): failed to open stream: Permission denied in /data/www/wwwroot/hmttv.cn/phpcms/libs/functions/global.func.php on line 537
科妮莉亞·溫斯切
從公元前626年到公元前539年,迦勒底統治者(Chaldaean rulers)[1]掌權下的新巴比倫王國持續了將近一個世紀。居魯士大帝的征服終結了迦勒底人的統治,巴比倫王國被并入版圖更廣闊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美索不達米亞南部成了帝國的權力中心,從這里出發,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控制了近東大部分地區。巴比倫是帝國的首都,位于幼發拉底河的一條支流上,在今伊拉克首都巴格達以南約75公里處。
公元前626年起,那波帕拉薩爾(Nabopolassar)逐漸奪取并鞏固了對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統治,最終在中間盟友(Median allies)的協助下率軍擊敗了亞述帝國,并于公元前612年摧毀了亞述帝國的首都尼尼微。稍后,巴比倫成為龐大的新帝國的首都,逐漸從之前的軍事毀壞和亞述帝國的殘暴統治中重新恢復生機。當時,四方朝貢之物遠遠超過了巴比倫輸往其他地方的貨物。
那波帕拉薩爾著名的繼任者尼布甲尼撒二世和那波尼德,將這些貢物用于修建、翻新和擴建神廟與宮殿,擴建城市防御工事和水利灌溉系統等大型建筑工程。尼布甲尼撒二世沿用亞述王朝將被征服地的大量原住民遷至巴比倫的政策。[2]這有助于刺激經濟在相對和平的國內環境下實現增長,促進人口的可持續增長和帝國的相對繁榮。
公元前538年居魯士大帝的征服,標志著巴比倫王朝的終結和巴比倫政治史上的一次大斷裂,但并未完全中斷巴比倫王國的行政制度和法制傳統。波斯帝國初期實施了盡可能保留被征服地現行法律和經濟結構的政策,使統治權更替得以平穩推進。[3]但阿契美尼德帝國的統治者[4]往往在現行社會結構上,另行增設自己的管理機構。由于帝國疆域更加遼闊,它有條件提供并支持更多的新商機,盡管巴比倫已不再是權力中心,王室宮廷也建在了其他地方。
根據希羅多德(Herodotus)的記載,巴比倫提供了波斯帝國13的貢物,其經濟財力無疑是帝國的一筆重大資產。[5]但正如亞述帝國統治下的情形一樣,其資源曾一度被消耗殆盡,所幸經濟增長緩和了這種影響。[6]盡管巴比倫富甲一方,且享有特權和相對獨立的自治權,但對波斯帝國高壓統治的不滿情緒與日俱增。一旦波斯帝國因王位繼承而爆發內戰,試圖脫離其統治的斗爭便會此起彼伏。公元前486年大流士去世,緊接著發生了一場政治混亂,兩名覬覦王位者(可能出身于和當地波斯官員來往密切的巴比倫名門望族)暫時竊取了巴比倫北部的統治權。這促使戰勝者澤克西斯一世(Xerxes)對兩人的支持者實施了一場殘酷的懲罰,并重新調整了在巴比倫的統治政策。結果,巴比倫傳統上層家族的大量檔案文獻,不到澤克西斯一世在位的第二年便已基本流失。[7]
稍后的資料,如公元4世紀早期和5世紀尼普爾城邦穆拉斯夫(Mura??)家族的商業文獻,描繪了一種不同于公元6世紀波斯貴族在經營和管理巴比倫大地產中所組織的創業活動。這為我們提供了一幅延續至公元前485年前后、跨度達120年以上或超過5代人的十分相似的商業圖景。大量史料證明,在王朝更替時期,不僅經濟上的連續性得以保持,行政和法律制度上的連續性也得到了保持。稍后時期的文獻相對較少,其來源也不夠統一,這表明一些次要細節和其他方面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
因此,廣義政治史的時代劃分并不適合社會經濟的動態發展。由于缺少一個更精確的術語,同時也為了避免生搬硬套長期以來的慣用術語、生造詞或縮略詞,本章研究提及的“新巴比倫時期”(除了特指新巴比倫王國外)僅指阿契美尼德帝國第一時期(約公元前485年前)和新巴比倫王國早期(前626—前539)。
有關新巴比倫時期經濟活動的基本信息主要來自阿卡德語商業文獻,阿卡德語是一種現已消亡的閃族語,同希伯來語、阿拉米語和阿拉伯語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阿卡德語以楔形文字的形式被刻在泥碑上,書寫時,只需先把各種各樣的楔形字母組成文字,再用書寫工具刻入尚未風干的介質即可。碑片的形狀和大小不一,主要由它們的用途決定。大多數新巴比倫時期的合約碑片如掌心般大小,包含15—25行內容。由于泥版較不易磨損,故無論有意或無意,一旦碑片被埋入地下,便能保存幾千年時間。僅新巴比倫王國出土的這類碑片和碎片,世界各地博物館的收藏量便達10萬份之多,其中有近1.6萬份已集冊出版。[8]它們絕大多數是由本地人或得到許可的采掘者于19世紀末挖掘出來的,現代受控挖掘技術當時尚未出現。
這些新巴比倫碑片大多來自兩座神廟(即巴比倫南部的烏魯克神廟和北部的西帕爾神廟)的檔案,以及一些名門望族和少數不同地區企業家的私人文獻。迄今已發現的王室殘存檔案為數不多,因此我們關于這段時期的觀點難免帶有很大的片面性。[9]
近二十年來,掀起了一股研究新巴比倫原始檔案的熱潮,有一定數量的私人文獻得到了研究并被集冊出版,或者至少已能被外界所了解和獲得,這是因為博物館對珍貴史料的開放采取了一種更加慷慨大方的態度。關于新出土的原始資料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地得到出版,使人們對這些歷史檔案的解讀提升到了一個新的更高的層次。
我們將把討論重點放在埃吉貝家族的活動上,埃吉貝家族留下的私人檔案最為豐富,有2000多份跨5代企業家、幾乎涵蓋了本章要討論的所有時段的相關碑片(包括碎片和副本)。[10]當然,同意大利普拉托(Prato)商人僅14世紀就多達15萬份的書面文獻相比,每月平均1—2份的檔案顯然是“小巫見大巫”。[11]即使埃吉貝家族的檔案能有該數目的110,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我們所了解的也只能是滄海一粟。更棘手的是,楔形碑片的措辭相當抽象和簡潔,它們只披露簡要事實,不僅沒有提示相關參與方的意圖或動機,且很少包括對以往事實的必要敘述。因此,在證據不夠精細的地方,我們只能粗略地一帶而過,并不得不依賴極少數記載稍詳的交易例子,以作為解釋性的模型。
但是,這類檔案確能披露新巴比倫企業家和他們在商品貿易、食品加工、農業信貸和包稅制等方面的活動情況。一方面,它可以被當作解讀其他更簡要檔案的關鍵一步;另一方面,少量篇幅更短的檔案較具體地描述了埃吉貝家族碑片中語焉不詳的細節,否則我們仍然無法知曉這些碑片的含義。
圖2-1
(一)自然條件
美索不達米亞南部是一個資源非常有限的沖積平原。這里缺乏金屬礦床、石料和適合用作建筑材料的硬木材,因此原材料完全依賴于進口。盡管土壤肥沃,但平均降雨量不能滿足作物的正常生長。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雖然帶來了豐富的灌溉水源,但和埃及的尼羅河不同,它們經常在不缺水的作物收割季節泛濫成災。因此,灌溉技術成了美索不達米亞南部發展農耕的前提條件。這需要規模龐大且復雜的大壩、堤防和水閘系統,以適時提供水源和防止水土流失。由于兩河(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沖刷會帶來大量泥沙,還需對這些工程進行常規監管和定期維護。灌溉系統的引進使谷物收成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不適宜耕作或種植的沼澤地區則被用來養魚和捕禽。沖積平原四周環繞著適宜發展放牧業的茫茫草原和巍巍山脈。
(二)大型機構
1.王室。王室的管理情況并未被很好地記載,這是因為迄今為止只出土了極少數的王室殘存檔案,地方層面的文書檔案也非常缺乏。因此,我們掌握的絕大多數信息均來自王室和神廟或私人的交往互動。
作為最重要的地主,國王控制著巴比倫各處的大地產。其他土地則由王室成員(如一處風格鮮明的“王儲府邸”,正是因為它的楔形文字來源才變得非常有名[13])和上層官員(如王室司庫[14])所有。我們可以把大地產管理想象成類似于下文描述的神廟地產管理。大片土地,特別是新獲取的運河沿岸地區的土地,被分配給了社群規模大小不一的小土地所有者,以作為對他們提供兵役的補償。
王室的行政管理必須要有管理者代為監管地產,征集稅收及灌溉、漕運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費,組織和監督丁役(即地主為公共工程項目提供勞務的義務)。這必須以分工有別的役工和自由雇工為基礎,后者需要臨時或長期供養和支助。分配、銷售和將收獲的作物轉換成貨幣等價物等活動,為商業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重要機遇。這又要求對其他配套設施進行創新,以方便向宮廷繳納稅收和各種費用(fee)。這樣一來,王室、神廟和市政機構之間便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關系,其中牽涉到物資和人力的大規模調配。
2.作為地主的神廟。絕大多數神廟土地均位于城市附近,但也有一些位于較偏遠的地區,它們的質量也不盡相同。只有在灌溉水渠能到達的地方,才有可能發展高效農業。挖掘和維護灌溉水渠是王室的任務,神廟則負責提供建造和維護河道、大壩、水閘和道路等基礎設施的人力和物資。盡管土地資源豐富,但由于神廟缺少足夠的勞動力,因此需借助畜力來進行耕作。
許多神廟土地由深受束縛的附庸勞動力(信眾)負責耕作。[15]這些廟農(temple farmers)通常以擴大的家庭小組為單位,組成不同的犁隊從事谷物耕種,但他們的工作任務往往使他們不堪重負。神廟也會以分成制的方式雇用佃農,此時的收成分配比例將取決于土地生產力。[16]最終,為了提高生產力并獲得穩定的收入,神廟引進了租農(rent farmers),由他們部分或全部負責神廟糧田或棗園的耕作;租農須自己提供人力和生產設備,以此便可獲取一個固定比例的商品和現金分成。[17]一方面,神廟為租農制定了一些比通常更有利的激勵措施,以使他們不僅會把大量時間和精力投入農業生產,而且能將個人財富投資于迫切需要的設備,并承擔相當程度的個人風險。另一方面,神廟必須確保租農不會利用這種安排做出有損于自己利益的事。顯然,實現這一目標并不容易。
上述具有創業性質的活動是否總會自愿開展,還很不清楚。在古希臘,最富有的城市公民須承受特定的財政負擔,如為國家建造和維修三層槳座戰船,以及為戲劇表演團的演出和其他勞民傷財的公益活動提供資金。絕大多數富人似乎傾向于把這種義務當作提高聲望的手段,而非用作生財牟利之道。羅斯托夫采夫描述了羅馬帝國末期的這一問題。[18]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一直以來巴比倫的租農是這些制度安排的積極參與者還是被動接受者。史料顯示,甚至在正常“職權范圍”內從事工作的神廟官員,通常也須為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或損失承擔個人責任。許多現存例子表明,人們被迫向神廟出售資產,以償付他們積欠的大麥、棗子、綿羊和羊毛織品等。這類赤字可能相當可觀,表明神廟的債務人既包括小農家庭或牧民,還包括大家族和大商戶。
某次,一個聲名狼藉且頗有野心的神廟官員吉米魯(Gimillu),對一份租耕許可證既未明確表示接受也未表示拒絕,因為他面臨著役畜和播種勞力儲備不足的問題。[19]最終,另有人接手了該許可證,前提是神廟管理層須為租農提供兩倍于前的畜力,而這顯然已變得更為有利可圖。另一次,某租農把租耕許可證交還給了神廟管理層,因為他很難支付大量的欠款,并覺得自己已無力繼續承擔租耕風險。[20]我們很難知道他(或其他租農)的物資儲備是否因年景或收成不好而陷入嚴重困境,抑或租農只是習慣于從事低利潤率的工作。換言之,我們不清楚儲備不足是偶然和暫時性的,還是系統和常規性的。
人們有可能假設,神廟管理層會把由這類損失導致的債務當作防止某些家族變得過于有錢有勢的一種手段,這正如國王試圖通過在特定場合強制征收附加稅來遏制神廟勢力發展得過分強大一樣。允許企業家集聚一大筆物資儲備可能也構成了一項擴充資本,租農能通過挪用其他業務關系中的貨物或銀幣來增加他們的營運資本。不管怎樣,在古代近東地區,神廟一直是至關重要的信貸機構。[21]但為了理解這類大量積壓問題的確切意義,當情況允許時,必須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和評估。
巴比倫尼亞不斷增長的人口規模、其被并入疆域更廣闊的波斯帝國以及更嚴重的稅收負擔,都需要以集約型的農業活動為支撐。神廟的應對措施是,逐漸放棄自給自足的農業模式,更加重視經濟作物的生產,并把更多的任務授權給企業家,他們有的是出身于神廟官員的普通民眾,有的是外地人,這頗類似于現代社會的外包現象。
畜牧業在巴比倫尼亞南部地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烏魯克城邦,飼養動物是主要經濟來源。[22]畜群被委托給牧人,牧人可以是神廟依附者也可以是獨立承包商。神廟的綿羊和山羊能在草原上自由放養,并可隨季節轉換被趕到很遠的地方放養,等到剪羊毛季節再趕回來。牧人必須對他們的羊群負責,并無償捐供一定數量的羊羔用于祭祀,羊皮和羊毛則須在神廟作坊里得到相應的加工處理。
乳制品的重要性相對較低,因為綿羊和山羊在一年中的絕大部分時間里都很難獲得。在整個夏季,牛群都較難管理和飼養。結果,它們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對神廟管理層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奶牛和公牛則主要被當作犁耕畜力使用。
不適宜耕作或種植的沼澤地區則被用來養魚和捕禽。在這些神廟管理層所屬地區,捕魚和捕禽主要由神廟人員負責;目前并無證據表明外地企業家也參與其中。神廟試圖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其所屬領地中這類資源的獲取權。[23]
3.神廟及其城邑。美索不達米亞南部地區的神廟不只是宗教實體,長期以來更是一種作為至關重要的經濟中心而存在的機構。它們至少須負責和侍奉與神祇有關的活動和事務,神廟建筑的維護,以及寺眾的提供和供養等。除了通過提供衣、食、住方面的物資和供奉神祇來滿足當地社群的宗教信仰需求外,神廟還控制著非常龐大的土地和人口。結果,神廟及其城邑形成了一個利益共生體,城邑在宗教中心附近得到蓬勃發展,神廟反過來又需要城邑及其周邊領地的支撐。
4.受俸者制度。牧師俸祿是一種分享神廟收入的權利,也是對提供祭禮所需的祭司服務和神職工作的回報。受俸者專門負責圣餐的準備和提供,縫制和修補圣服,擦拭、點綴和擺放圣像,以及主持宗教儀式和守護人們的精神家園。這些任務不僅需要特定技能,個人社會地位對其本質上是否適合從事該類任務也頗為重要,換言之,保持宗教意義上的“純潔”很關鍵。因此,許多為神廟做事的手藝人都是受俸者,而非神廟依附者或奴隸。受俸者代表一個社會的技能型城市自由精英階層,受俸者制度使這些最古老和最有影響力的地方家族同神廟共棲共生、連為一體。
受俸者的服務報酬通常包括大麥、棗子、啤酒和圣餐剩余物等,由此便創造了一種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這些公職起初和特定家族關系緊密,并且是可以繼承的。任務可以分解為月任務和日任務,在繼承過程中甚至可以在一日內進一步細分成不同時段。
巴比倫王國的城市有產階級的經濟態度和社會風貌可以用兩個基本(盡管作了必要的簡化)術語描述——食利者和企業家。[24]食利者試圖通過剝削受俸者和地產投機,從繼承來的職位和風險較低的資源中獲取可靠的收入來源。企業家則傾向于投身競爭性的環境,從事高收益和高風險并存的商業活動。
通過受俸者的責任和權力而與神廟有聯系的許多家庭,作為古代社會的公職人員,均持有一種食利者的態度。他們的職位是世襲性的,盡管受俸者的“職位”逐漸淪為可用金錢捐購,但仍只有特定個人有資格承擔精神信仰領域的核心職責。這意味著受俸者是不可或缺的,除了受俸者的同行外,其他人要取而代之必須經過嚴格評定。盡管這些公職本身并不構成關鍵性的創業環境,但它們有時確實為創業活動(特別是涉及食物供給方面的)提供了機會。
例如,受俸者可以讓他們的奴隸代替自己執行相應任務,只要他們對社會地位沒有特定要求,比如直接列席圣禮和供奉神祇。這就為受俸者從事其他有利可圖的活動提供了更大空間。復雜的商業合約可以使所有權和宗教服務相分離,因為受俸者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便可把宗教服務外包出去。
受俸者職責的商業化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適合擔任這一職務。那些負責長期任務且不能將其委托給他人的受俸者可能需要擁有一定的社會聲望,但這會妨礙他們從事更有利可圖的活動。從這個經濟邏輯來看,這種長期任務就變成了負擔。一份記載了某父親力勸其幼子(而非長子!)認真履行神廟頌唱者任務(并表示會堅定支持他)的檔案即體現了這點。作為交換條件,該父親將給幼子提供一份額外的遺產。即使這更多被理解成是幼子照顧其年邁父親的補償,但也表明了這類受俸者職務算不上是一筆資產。
在新巴比倫王國時期,我們看到傳統的城市有產階級中出現了分化,因為他們的財富出現了相對下降,除非他們積極參與創業活動。潛在的經濟收益必定非常巨大,即便并非他們所有人都能享有這樣的收益,因為有一些企業家淪為破產者。但有例子顯示,在破產前他們確實在極短時間內就積累了大量地產。[25]
一組來自帕息巴城(Borsippa)的傳統上和神廟有關的家族私人檔案表明,盡管一些人憑借其職位和收入成了企業家,但其他人卻沒有這么做。[26]目前并無確切的出土文獻顯示受俸者可能會采取哪種行為。繼承了較少財產的幼子很可能因為特殊的激勵成為企業家。但是,這需要他們具備堅強的意志和良好的身體狀況,可能還需要具備常人所沒有的商業動機。
歷史資料清楚地顯示,創業活動能獲得社會收益,這和創業者的社會地位無關。沒有證據表明,創業活動被視為“骯臟的職業”,或者像羅馬時代那樣被委派給下屬負責。神廟租農通常出身于神廟公職人員或受俸者階層。但總體上看,出身于城市名門望族的企業家相對較少,這些人一出生便繼承了大筆財富、官職和良好的人脈資源。
不幸的是,對不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企業家,我們的資料并未顯示他們是如何獲得大量財富和較高社會地位的;經過了史料極其匱乏的幾個世紀后,到有史料記載的公元前6世紀,他們已經從下層社會成功地躋身于上層社會。我們在現已發現的歷史檔案中找到了這些受俸者家族或神廟高層公職家族的成員,在幾代人以前就從事商業交易的記載。其中一個例子來自伊提魯家族(tiru family):到涅里格利沙爾(Neriglissar)國王統治時期,伊提魯家族的某個成員在大神廟擔任屠夫受俸者職務,并和一個王室法官的女兒結了婚,同時他還涉足商業冒險活動。[27]
出身顯貴家族——不管關系多松散——無疑有助于開拓商業關系,拓展創業前景。但并非所有這些家族的旁支都是有錢有勢的。例如,到公元7世紀末,埃吉貝家族已在一些巴比倫城市建立了牢固的勢力,把持著受俸者和官職。但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5代企業家檔案的巴比倫埃吉貝家族旁支是白手起家的,起初既無地產也無俸祿。
大多數企業家似乎都是雄心勃勃且設法擠進上層社會的人。他們通常沒有一個家族姓氏,也就是說,他們并非出身于城市名門望族。許多人努力在王室機構出人頭地,或同王室建立了重要關系。一旦具備了獲取經濟成功所必備的部分條件后,他們就會尋求和有影響力的家族建立聯盟關系,這頗類似于18—19世紀抱負遠大的歐洲人和相對卑微的貴族家族旁支結成姻親的做法。例如,拉爾薩城(Larsa)的一位“無名”企業家伊蒂-薩馬斯-巴拉圖(Itti-?ama?-balātu),從事包稅業務、農業承包和簡單貿易,并將女兒嫁給了拉爾薩城一個有名的受俸者家族的男嗣。[28]因此,家族聯姻有助于獲得社會地位,拓廣一個人獲取經濟機會的途徑。
1.聯姻和創業策略。在絕大多數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上,通過聯姻擴展商業關系是一種慣常做法。對埃吉貝家族而言,更是如此,這一點也反映在該家族成員的婚姻譜系中。在最早的例子中,我們發現埃吉貝家族的一名女眷嫁給了一位沒有家族姓氏的男子。該男子和他的繼兄以經商為業,而且似乎同王室機構之間關系不錯,甚至還在王室機構任職。這種聯姻關系有助于解釋埃吉貝家族發家史的某些方面,不過其早期階段的發家史并無明確的文字記載。例如,埃吉貝說已教會他外甥閱讀和書寫楔形文字等技能,隨后便收養了他,但沒有像其他三名親生兒子那樣給他提供一份遺產。這表明埃吉貝妹妹的婚姻旨在促進埃吉貝家族的業務發展,而埃吉貝收養他的外甥也只是為了彌補后者出身卑微的不利條件。
在以后幾代埃吉貝家族成員中,長子往往迎娶家庭背景更好的女子為妻,她們的父親出身“顯赫”家族,擁有良好的社會關系資源,并可提供豐厚的嫁妝。相反,他們的年輕女眷則嫁給了商業伙伴(嫁妝通常只相當于長子娶妻所得女方嫁妝的很少一部分),這表明埃吉貝家族在同這些姻親的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29]
2.放債人的聲望。在古代社會,債權人一般只能獲得較低的聲望,這在《圣經》的記載中有所反映。不過,我們對新巴比倫時期債權人的社會地位所知甚少。我們掌握的少量史料通常并未記載社會如何看待債權人的信息。倒是有文學作品偶爾規勸債權人善待債務人。我們也有一份表明某債權人對其債務人深懷同情的碑片。[30]
除前文已論述的租耕農業外,其他一些創業活動領域也很重要。
1.農業企業和改變土地用途。在古代,土地所有權是判斷一個人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標準。土地成為一個家族實現基本自給自足及供養依附者和救濟者的保障。絕大多數羅馬商人一旦賺了錢,便會投資于作為聲望產品(prestige good)的土地,新巴比倫時期也不例外。
埃吉貝家族用他們的商業利得來添置農田,再以分成制的形式出租農田。他們有長遠的眼光。例如,他們的租賃安排為租戶提供了一種經濟激勵,促使租戶對栽培和種植資本密集程度更高的作物進行投資,比方說從谷物種植轉向棗類種植。作為種植椰棗的補償,埃吉貝家族允許租戶在前幾年支付較低的租金,以犧牲短期的谷物租金來換取長期(椰棗樹需要好幾年才能長大結果)更高的椰棗收益。此外,椰棗還需得到良好的灌溉和照料,因此只能在臨近水源的地塊種植。
在持續三代人的時間里,埃吉貝家族沿新運河(New Canal)特定地區的椰棗栽培從占總面積的130增至14。[31]除果園以外的多數土地均適宜種植谷物,但離運河太遠就很難獲得灌溉水源。因此,若租戶愿在只能用水桶取水灌溉的地區栽培椰棗,他們將獲得非常有利的租約。
2.小眾產品。專門栽培某種小眾產品(niche products)是訥辛(Nūr-Sn)家族的伊丁-馬杜克(Iddin-Marduk)獲得成功的關鍵。他只種植洋蔥,一種運河沿岸地區的副產品。相比于同等價值的谷物或椰棗,洋蔥的運輸和配送難度更大,但伊丁-馬杜克的經營策略很成功。
3.運輸和銷售機會。人們往往認為企業家只是推動了工業新技術的發展。但在整個歷史上,運輸和銷售有著同等重要的地位(如由沃頓家族創立的沃爾瑪大型連鎖超市)。公元前6世紀,在種植戶和大型機構之間的商品供給和采購上存在巨大的商業機遇。[32]經營管理者必須在種植戶要繳納地租、稅收、灌溉費和其他苛捐雜稅的農村和城市地區(城市需要商品以滿足消費需求,神廟和王室機構需要現金或大量貢品以供養其依附者和行政人員)建立市場聯系。
問題是,租戶和小地產所有者把自己的農作物運往城市銷售的途徑非常有限。其中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套穩定的商業機制,將農作物從農村地區收集上來并輸送給城市消費者、宮廷依附者、軍隊和神廟。合約必須規定按照農村農戶的需求配送,因為這確保了農戶的農作物能換取等值貨幣。按照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傳統慣例,必須先起草一份在收獲季節繳納一定量農作物的債務合約,以確保租戶及時償還提前使用種子和役畜的欠款,并繳納灌溉費、實物稅(kindred taxes)或類似款項。從這點來看,早期創業活動從創建一套縝密的市場關系制度所帶來的無限商機中受益匪淺,該制度有助于促進農業生產超越基本生計水平且更加以市場為導向。幾乎從一開始,這套制度便引進了一些極具現代特征的商業慣例。
4.包稅制。包稅制是一種制度安排,指有權向某特定地區征稅的機構委托他人代為向該地區征稅,作為交換條件,此人可免交原本應向該機構繳納的一次性稅收。一次性稅額以該地區的預期稅收收入為基礎。實際征得稅款和應付一次性稅額間的差額,和通常伴隨征稅活動而來的借貸機會(最臭名昭著的便是面向缺乏即期付款現金的種植戶的農村高利貸行為)一起,構成了包稅人的利得。
高征稅率既是包稅人的主要目標,也是一種推動商業企業發展的經濟激勵。除非把重點放在維持稅基和促進更高效的農業生產上,否則這類活動將面臨日趨腐敗的危險。在古代近東地區,當包稅制同運輸和市場機會良性結合時,它便會產生積極的效果。
小生產者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稅收越來越多地以貨幣而非商品形式繳納。由于偏遠地區的銷售渠道非常有限,農戶深受自產滯銷的農作物所累。新巴比倫時期的包稅人往往把自己定位成中間商,他們接納小農種植戶以農產品形式上繳的稅收,并通過調配和銷售將其折換成現金,如此一來便連接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各自需求,最后他們把稅款上繳給王室。通過對接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組織貨物的調配和運送,包稅人擴大了市場生產規模。包稅人有兩種獲利途徑:其一,使實際征得的稅款超過其必須繳納給國家的部分;其二,通過把農作物轉售給消費者來獲利。越來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定居,他們必須購買商品以滿足自己的消費需求。因此,中介商對經濟的良好運行變得至關重要。
埃吉貝家族將包稅業務的重點放在運河沿岸的農村地區,雇用船只和船夫運送貨物。包括神廟在內的土地所有人,必須支付一定費用以整修河道和灌溉系統。埃吉貝家族先是同負責整修河道和向河道使用者收費的地方官員簽訂合約,然后給這些地方官員支付既定款項供他們上繳宮廷,并從中獲取實物形式的差額收益。借貸、農作物采購和配送的相關制度安排(它們均須以債務合約為基礎)也隨之逐漸形成,這些制度安排要求種植戶在指定的繳稅日前把農作物運送到運河沿岸的碼頭。貨船將定期把農作物發往巴比倫,若到了截止日期貨物還未裝船,則作為債務人的種植戶有義務自費把它們運往巴比倫。這種包稅制度使埃吉貝家族只需向地方政府支付一筆固定費用即可將農作物運往巴比倫,從而省去了高額的分批運費。
隨著埃吉貝家族獲取貿易商品的能力不斷增強,對收費節點的有效控制使他們相較于弱勢的競爭者能獲得大部分利潤,這和約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通過同鐵路公司談定更優惠的運費來創建標準石油公司的做法頗為類似。包稅很可能不是埃吉貝家族的主要商業目的,它旨在更有效地配合該家族其他方面的商品貿易。一旦埃吉貝家族建立起強大的運輸、儲備和食品加工網絡,他們就會致力于保持供應鏈的穩定。不管包稅是主要還是次要的盈利動機,埃吉貝家族均作為中間商參與其中,這不僅推動了種植戶以等值農作物的形式抵繳王室稅款的進程,而且在通過市場控制以擴大利潤率的同時促進了農業生產和消費。
即使在王朝更替時期,如從那波尼德到居魯士大帝(公元前539年)統治時期,埃吉貝家族似乎也仍在充當包稅商的角色。為維持這種地位,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Itti-Marduk-balātu)曾遠赴波斯法庭尋求其他上層巴比倫人的支持,并最終和負責管理波斯帝國稅收的官員結為朋友。于是,當波斯人接管巴比倫王國的稅收體系時,他們就把權力下放給了當地的官員和商人,如埃吉貝家族和其他熟悉該體系如何運行的巴比倫名門望族。
5.借貸活動。人們會出于各種原因借錢。當然,只要有資產可供抵押,窮人通常也能為補貼生計開支而借入資金。私人借錢一般均用于繳納稅款或彌補暫時性的損失,但有時也會借入資金,用來支付雇人代服兵役或勞役所需要的費用。
企業家借錢主要是用來增加流動資本,添置原材料、設備,以及招募員工,而農民則會借錢來儲備種子。與現代不同,我們并未發現新巴比倫時期有借錢購買房屋和耕地的情形。由于不存在抵押貸款市場,也就不會產生資產價格的泡沫現象。新巴比倫的企業家只能通過積極改良土地來抬高地價,如在城市地產上建造房屋或住宅,或在灌溉地區種植椰棗。
6.食品的加工、配送與銷售。商品交易商自然會把自身活動擴展至食品加工和配送環節,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例如,椰棗商可能會雇用下屬專事椰棗酒釀造業務。[33]如此一來,便會提高縱向一體化的程度。
7.紡織品生產。紡織品是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主要出口品之一。埃吉貝家族,或至少他們的親戚,曾從事過紡織品貿易。文獻表明,他們曾用羊毛收入“賄賂”那波尼德的皇太子伯沙撒(Belshazzar),以獲準從事紡織品生產和出口貿易。
除非供給能使重置成本保持低位,否則奴隸勞動力的成本將高于自由勞動力。[34]許多羅馬奴隸主強迫奴隸超負荷勞作以致他們過早地死去,但這種做法只能維持一段較短時期。新巴比倫的奴隸是重商品,他們不容易得到補給,其售價相當于一名雇傭勞動者幾年的收入總和。他們可能來自于外地征戰獲得的戰俘或奴隸貿易。遭遺棄或被父母甩賣的兒童也被當作奴隸撫養長大。奴隸的后代也被當作奴隸而投入奴隸貿易。女奴隸則往往被奴隸主當作女兒的嫁妝,幫助其女兒在成家后干家務活和照料孩子。奴隸的衣食等必須由奴隸主提供,因此成本也不低。
通過技能培訓提升奴隸的價值并把他們租出去的做法在經濟上是合算的。這可視為“人力資本”的早期例子,盡管其采取了由勞動力所有者而非受培訓者本人獲取投資回報的形式。家族掌權者經常把管理任務分配給表現出良好業務能力的奴隸,包括讓他們代為負責商業貿易,或適當管理家族業務。
只有少數家族會自愿出售奴隸。在賣出奴隸前通常須確保該奴隸已負債累累。奴隸家庭成員通常會一起被買賣,只有當兒童到了工作年齡時才和父母分開。絕大多數奴隸的待遇和生活條件確實很嚴酷,但是在新巴比倫時期,并沒有古羅馬時期那樣的蓄奴大莊園。在農業上,奴隸通常充當佃戶而非強迫勞動力。絕大多數農活和灌溉系統的維護,均要求他們辛勤勞作、富有遠見且細心認真。給奴隸提供允許他們獨立勞作的合約,使他們關注成果,顯得更加切實可行。同樣地,和羅馬時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新巴比倫時期較少出現奴隸以農業工具為武器發動起義的情形。但是,一些關于由商業伙伴或奴隸主家族為遺產分配而保留的財產清單的史料表明,奴隸也經常逃跑。
在給奴隸主支付一筆“授權費”(mandattu fee)后,奴隸的生活和勞作便能獲得一定的獨立性。本質上說,他們是從主人那里自我雇傭或租用自己。由于他們必須賺取比一般雇員更多的收入,所以只有少數聰明能干和受過良好訓練的奴隸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除了支付自己的授權費外,埃吉貝家族一些享有特權的奴隸也替妻子支付了授權費,以便她們能陪在自己身邊。其他奴隸則作為高級合伙人參與合伙經營。后文將更詳細地討論這種商業制度安排。
和古希臘時期的做法一樣,一些新巴比倫奴隸充當著奴隸主代理人的角色,替奴隸主操持各項事務。但和古希臘不同,新巴比倫奴隸顯然不涉足大規模的貨幣借貸行為。這可能是因為在巴比倫不存在伴隨貨幣借貸而來的道德污名,這種污名很可能會阻礙奴隸主親自從事類似活動。
埃吉貝家族的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至少授權3名奴隸在他本人不在的較長時期內代為管理現場事務。在他們的往來信件中,奴隸們稱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為“我的主人”,后者則把奴隸稱為“我的兄弟”。其中有個奴隸甚至和兩名高級合伙人一起,僅憑5邁納(mina,古希臘和古埃及等地的重量單位和貨幣單位——譯者注)銀錠便開創了自己的事業,他也因此出了大名。[35]相對而言,在商業事務上,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似乎不太信任他的親兄弟。
和古羅馬時期的做法相反,沒有證據表明巴比倫奴隸會用創業賺來的錢財換取人身自由,不管他們已變得多么富有。解放奴隸是只能由奴隸主主動實施的自愿行為。在巴比倫,奴隸解放通常附帶著照料老年奴隸主和女主人并為他們送終的義務。因此,奴隸解放最常發生在他們勞動生涯的末期。
大約一個世紀前,薩伊提到:“英國經濟學家幾乎已混淆了作為‘企業家’憑才能從事工商行業所得的‘利潤’和資本利得這兩者的含義。”[36]企業家和更消極的出資者之間的差異,在新巴比倫時期以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構筑貿易和商業合伙關系的barrānu[37]契約中,有相當清楚的說明。
這類合伙關系一般形成于一名資深出資人和一名在現場負責實際工作的資淺合伙人之間。[38]作為一種免息債務合約,它們意味著出資人在業務解散時可以收回初始投資,只有利潤可共同分享,或用于再投資,或定期拿來分配。這種合伙關系既不新穎也不獨特,類似的商業經營形式在公元前第二個千年的初期就已廣為人知,其中猶以長途貿易領域為甚,當時它們被稱作tapp?tum。《漢謨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50年)中曾規定:
若某人給他人提供金銀以幫助后者投資一家合伙企業,則他們應在神靈面前平等承擔風險并共享利潤。[39]
這些合伙關系建立的方式和伊斯蘭的利潤分享(mudāraba)[40]、意大利康曼達(commenda)和漢薩同盟(Hanseatic)貿易合伙關系的原則相一致,它們均被視為合伙企業的古代雛形。新巴比倫時期的新進展使商業活動的規模和領域得到了不斷擴大,許多人開始從事商業活動,并將其商業原則應用于區域間貿易。
商業上的成功使資淺合伙人能逐漸償清出資人的投資,并將商業成果完全據為己有。尼布甲尼撒在位第13年(公元前575年)的一份契約Nbk 216,記述了這一過程:
在一家barrānu中,某人A將6邁納(即3公斤)銀錠,出借給某人B(作為運營資本)。不論B用該筆借款在城鄉各地賺了多少錢,A都將和B平分商業利得。到尼布甲尼撒大帝在位第24年時,(之前的6邁納)銀錠(B尚未向A償付本金)已增值到11邁納的barrānu企業債款。(后面是3名見證人和抄寫員的簽名、地點及日期。)[41]
在上述情形中,A是資深出資人,B是資淺經營合伙人(working partner)。不管資淺合伙人通過自身努力并運用資深合伙人的資本獲得多少利潤,他都必須和后者平等分享。每隔6年,他須把將近一半的初始風險資本(前引例子中為11邁納銀錠)返還給風險投資人。
如該例子所示,這類合伙經營通常會平均分配利潤。但合約安排也留有彈性,可適用于不同情形,這取決于合伙人數量、各自的作用及資本和勞動投入的比率。[42]
這種制度安排使富人扮演著風險投資家的角色,他們尋求有能力的合伙人代為經管自己的barrānu業務。肯定有許多很想投身于商業活動但卻缺乏足夠資金獨立創業的人,如只繼承了較少家族資產的幼子。一些新巴比倫時期的史料顯示,這些人起初作為資淺合伙人利用贊助方的資金從事創業活動,當他們積累了躋身于高級合伙人的足夠資本后,便轉而投資于其他新進入的經營合伙人。
訥辛家族的卡瑟(Kāsir)是其中的一個例子。他于公元前581年作為資淺合伙人借入11邁納(約5.5公斤)銀錠,6年后便能用經營所得償還出資方近一半的初始投資。[43]后來,大概在公元前576年—前572年間,他同弟弟伊丁-馬爾杜克共同創業。兩人幾乎完全(也可能部分)依靠自有資金運營,只雇用一名代理合伙人,盡管也一度遭到失敗。[44]伊丁-馬爾杜克的婚姻使兄弟倆的業務受益匪淺,馬爾杜克從妻子的嫁妝中拿出7邁納(即3.5公斤)銀錠投資于兄弟二人的冒險事業。[45]資料顯示,債權人必定向兩兄弟和他們的父親提出過強烈的索賠要求,因為伊丁-馬爾杜克的岳父曾于公元前571年敦促伊丁-馬爾杜克把他所有資產轉入妻子名下,以作為伊丁-馬爾杜克將妻子的嫁妝投資于家族業務的一種保障。伊丁-馬爾杜克順從地簽字同意讓出兩名女奴和她們的5個孩子,還最終轉出了自己所有同業務無關的財產。[46]
偶爾也會出現兩名或更多合伙人聯合集資的現象,他們平等參與其中以達到必要的業務規模。埃吉貝家族的文獻Dar 97(公元前518年)提供了這類安排的一個例子:
A和B分別出資5邁納銀錠,以成立一家barrānu。這10邁納銀錠的經營所得,須在兩人間平分。
4名以上見證人和1名抄錄員的簽名,以及地點和日期。[47]
我們發現這種安排也出現在前面提到的伊丁-馬爾杜克的例子中。在伊丁-馬爾杜克脫離兄長的業務單干后,他同另外一個人加入了某家barrānu企業,起初只是資淺合伙人,但很快便獲得了該企業為期7年的平等合伙地位。同時,他雇用了自己的資淺合伙人。通過這種方式,伊丁-馬爾杜克仍親自負責部分實際業務,這既分散了經營風險又考驗了下屬的能力。伊丁-馬爾杜克成了他那個時代企業家的典范,而且他在商業上的杰出成就也使他與眾不同。
barrānu企業的回報通常極高。根據慣例,年收益率須達到20%。這是資本使用的機會成本,即出資人出借資金的無風險收益率。由于利潤必須平等分享,故一家barrānu企業只有在年收益率達到或超過40%,即兩倍于20%的無風險借貸利率時,對出資方才有意義。
資淺合伙人的目標是用經營所得償清風險資本,以便能獨立完整地掌控一家企業。但即使在全資控股該企業后,他也可能會向前高級合伙人或其他人借入計息資本,用于短期周轉甚至擴張業務規模。
在子輩繼承并接手家族業務后,barrānu企業便能超越創始人的生命期限而存續下去。希臘、羅馬商業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限相對較短,它們往往在每次航海或其他冒險活動結束后便告終止;新巴比倫時期則不然,埃吉貝家族文獻記載了他們創建的一家合伙企業,持續了跨越兩代人40年以上的時間。直到主管合伙人因過于年邁體衰而不能繼續管理業務時,繼承人才被迫解散或拆分該企業。[48]即使這樣,至少在3年多的時間里所有合伙人仍共同分享用業務收益購置的某處地產的收入。
1.埃吉貝家族如何從資淺合伙人攀升為大金融企業家。埃吉貝家族是熊彼特企業家概念的一個杰出例子,熊彼特認為能獲取暴利和準租金的重大創業機會在于創造出新的商業經營方式。將貨物變換成金錢的能力,是埃吉貝家族分布廣泛的經營業務獲得成功的關鍵,他們建立了一套集農業生產、納稅和沿巴比倫運河體系輸送農產品的銷售體系。
埃吉貝家族創始人花了許多年才積累起足夠的財富以支撐其家族業務。文獻并未記錄誰為埃吉貝家族的早期創業活動提供了資金。最終他們成功地找到了出資方(或出資方找到了他們),開始作為資淺主管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s)參與利潤共享的barrānu企業。經過兩代人的時間,埃吉貝家族同一些負責征收地權稅費的王室官員建立了關系。到家族第三代時,文獻記載他們和巴比倫總督維持著親密關系,總督主要負責納稅、徭役管理和征兵事務。
2.記賬和企業經營。企業一經創立,埃吉貝家族便會采取同其他人合伙的方式開展業務,像家族企業創始人曾獲得他人資助那樣,這些人通常是他們找到的并給予資助的實干企業家(on-the-spot entrepreneurs)。這類合伙企業參與一些具體活動,如釀制椰棗酒或收購地方農作物并將其運往巴比倫銷售。埃吉貝家族按事先準備好的定期賬目計算這些商業活動的盈虧情況。
這類業務通常會使埃吉貝家族的運營資本維持在一個穩定水平,并有財力給各合伙人分配利潤以供他們自主支配。合伙人一般不會把分到的利潤用來擴展合伙企業的業務,而是將其投資于自己的獨立業務。他們的賬目明細顯示了各合伙方在具體經營項目上的投資額度,文獻也估算了合伙人在各項業務中的財產和收入。其詳細程度可同2000多年后歐洲漢薩同盟的城鎮商業檔案相媲美。
3.經濟創新。在那波尼德統治初期(公元前555年)或更早時期,埃吉貝家族就因和王室家族最有權有勢的管家有特殊關系而聞名遐邇。在埃吉貝家族購置了一棟毗鄰王儲府邸的房產后,他們以該房產作抵押借入資金,使這筆房產投資實現了杠桿化。他們設計了一種“貸款—租借”抵押貸款交易,向房屋租客借入資金,按照通行利率標準收取20%的房租,這頗類似于現代人所定義的資產價格、租金和分期付款利息間的均衡關系。換言之,埃吉貝家族用借來的錢購買了一棟豪宅,并把它轉租給了其他債權人。[49]
相抵利用信貸安排(antichretic credit arrangement,即債權人擁有抵押品的使用權,以代替債務人應償付的利率)本身并不新奇,但它們一般被用在一種不同的情形中。當急需資金的人將房屋或地產作為抵押品向債權人借錢,但在某個時間段沒能力及時償付利息時,他可以把抵押品的使用權讓渡給債權人,以作為拖欠利息的一種補償。這往往是所有權轉讓的最后一個階段(有時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埃吉貝家族顯然不屬于處境窘迫的債務人。他們不過是想利用這種合約安排既獲得房產權,又不影響家族其他業務的運營資本;這恰是他們在既定法律框架下發揮創造性的顯著表現。這種安排的巧妙之處在于,它將王儲的管家作為債權人—承租人納入其中,這是該安排行之有效的基本前提。對埃吉貝家族而言,這樣做本質上是一種免息貸款,在償清債務前不需任何實際上的資金劃轉。類似的貸款—出租合約偶爾也會得到改進,并歷經四個朝代,甚至在那波尼德到大流士的整個王朝更替時期,這類合約依然盛行。考慮到20%的無風險年利率,這種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它不僅反映了經濟增長和繁榮,還抑制了有利可圖的房地產投機,這正是房地產價格保持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
4.放債和銀行業問題。19世紀末的研究文獻將埃吉貝家族描述為猶太族裔的銀行家,這些研究文獻出現在該家族檔案被發掘后不久。據認為,埃吉貝家族的名字來自希伯來文的“雅各”(Jacob)。這符合關于猶太人及其在銀行業中發揮作用的現代觀念(可能是錯誤觀念)。盡管認為“銀行家”和埃吉貝家族屬于猶太族裔的看法在幾十年前就已被證明是錯誤的,但至今仍有一些出版物不加注釋地援引這種看法。家族姓氏“埃吉貝”明顯起源于蘇美爾—巴比倫[50],留下著名檔案的埃吉貝旁系家族的業務亦與我們所描述的“企業家”相符,而與存款銀行業務無關。[51]
5.企業利潤的投資。成功的業務運作能帶來高利潤,但只有在合理擴張的條件下,這些利潤作為運營資本用于再投資才是明智之舉。合伙人通常會選擇撤走部分資本,按照自己的意愿,伺機決定是添置土地、房產還是購買奴隸或奢侈品。一方面。這可作為價值儲存形式,在急需貸款時充當抵押品;另一方面,這樣做也會獲得更多收入,且有助于塑造自身的社會聲望。埃吉貝家族記錄的一套檔案中,將該家族出售的價值達50邁納銀錠的資產視為還債之需,但實際上這可能是對庫存積壓的處理。
當埃吉貝家族財產于公元前508年在第4代子嗣手中劃分時,該家族在巴比倫和帕息巴城擁有16處房產和100多名奴隸,更不用說當時尚未統計在冊的大量農業地產了。
租賃和包稅制頗類似于現代公用事業公司的私有化,它們既可能是無效率的也可能是有效率的。這些機構實行私有化的動機并不難理解。它們需要可靠性、穩定性和問責制,但出于各種原因它們很難從內部實現這些。企業家參與其中的主要目的無非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在這種情形下,一個繞不開的問題是,私營企業家能否比公共機構或其代理官員更盡職盡責地為公眾服務,并實現更高的效率。逐利動機會帶來效率還是會導致腐敗盛行,投資者是否會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大肆攫取利潤而完全不顧企業死活?不管我們的答案如何,新巴比倫社會似乎成功地使王室和神廟各種功能的外包沿著一套重要的生產性經濟實踐的方向發展。當然這種論斷是有約束條件的。
我們可指出企業發展的兩種障礙,即政治游說方面的努力和財產繼承制度。
1.政治游說。從事租賃和包稅制的商人依賴于特定的政治制度和官僚體系。這種業務需要重視政治關系。租賃商或包稅人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建立和維護這類關系,并以贈送禮品、誘餌或賄賂等形式將資源投在聲望產品上。這是一項具有內在風險的業務,因為企業家從來不能完全確定那些有權有勢的恩者是否會“反翻臉不認人”。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長期輾轉于波斯等地,努力確保其包稅制業務的良好運營。這類商務旅行無疑既充滿艱辛又險惡多端,因此他在第一次動身前便已立好了遺囑。政治游說對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事業成功至關重要,對其他巴比倫家族也不例外。
2.遺產分配。繼承法往往被責難為充當了商業破壞者的角色,它們導致生產性資產被許多繼承人共同分割,從而使每人所得遠不足以支撐商業發展。這出現在伊斯蘭傳統律法中,常被當作伊斯蘭社會沒能走向和西方相同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原因之一。[52]按照新巴比倫慣例,兒子是唯一繼承人,旁系親屬不具有繼承權,女眷也不能在無遺囑明示的情況下繼承家族財產。此外,至少一半的財產將由一人繼承,因為法律規定長子有權獲得兩倍于幼子的遺產,或者當兄弟不止兩人時可獲得家族一半的財產。[53]這種中間路線確信,只要使核心業務正常運行,所有兄弟都不至于陷入身無分文的境地。
此外,新巴比倫社會有種類似于印度聯合家庭[54]的“未分家的兄弟”(undivided brothers)制度,從而使企業在父輩去世后一段較長時間內仍能作為單一實體正常運轉。不需要任何法定程序,長子便能繼承父輩遺產并充當所有繼承人的集體代表。這使遺產分割盡可能往后推遲,成了平穩過渡的一個必要條件。只要兄弟們不分割父輩遺產,所有經營收益便須根據他們各自的繼承份額共同分享,而不管由誰負責實際工作。
這種制度安排并不總是沒有沖突。埃吉貝家族的檔案再次提供了相關證據。當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長子在其父去世約14年后,同另兩個兄弟一起對家族業務進行清理時,他試圖索取一定的補償,理由是這兩人曾挪用過他妻子名下的錢財。但兄弟倆拒絕了他的要求,因為嫁妝的使用權歸男方父親(即三兄弟的父親——譯者注)所有,只要子輩繼承人維持“未分家”狀態,便可自然而然地獲得這種使用權。最終,三兄弟不得不把全部東西都拿出來分割。[55]總之,盡管同長子繼承制相比,新巴比倫繼承法會給企業經營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但并未導致在其他許多制度安排(如可分割繼承權或普遍繼承權)下常見的嚴重破壞。
新巴比倫時期的政治和經濟環境為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經濟體提供了實現更高生產力水平的廣闊創新空間。它允許并要求企業家一方面在基本水平的農業生產和消費者之間,另一方面在個體土地所有者和王室或神廟各級的行政管理機構之間,發揮中間商的作用。作為中間商,他們幫助擴大并加強了農業生產和原材料加工。通過擴大信貸和促進實物稅收向貨幣稅收的轉變,他們加速了經濟的貨幣化和不同生產部門的一體化進程。
其寓意在于,新技術和新設備并非提高生產率的唯一重要手段。創業成功的關鍵方面還包括:建立人際關系的方式,勞動力和利潤分享的方式,融資方法、產品銷售和配送渠道。
[1] 那波帕拉薩爾在位21年(前626—前605),其長子尼布甲尼撒二世在位43年(前605—前562),幼子以未米羅達在位2年(前562—前560,后遭謀殺),尼布甲尼撒二世的繼子涅里格利沙爾在位4年(前560—前556),其小兒子拉波羅掃措德(Laborosoarchod)即位不到3個月便被那波尼德篡權奪位。在那波尼德率軍遠征阿拉伯沙漠的幾年間,其子伯沙撒執掌巴比倫統治權,但他從未被當成國王對待;因此,目前所有巴比倫檔案均截止于那波尼德執政時期(前556—前539,在位17年)。
[2] 最著名的例子是《圣經》中關于猶太人“巴比倫囚虜”的記載。巴比倫南部神廟出土的碑片,記載了備受矚目的將俘虜或人質當作商品進行交易的情景(Weidner,1939)。眾所周知的便是猶大王國上層人士被擄的事跡,約雅敬王的被俘則最為著名(參看《圣經·舊約全書》,2 Kings 24.8-12;25.27-30;2 Chr.36.9-10;網站www.livius.org/ne-nn/nebuchadnezzar/anet308.html提供了一條獲取巴比倫原始資料的捷徑)。最近的碑片發掘使我們能一窺那些受驅逐而遷居巴比倫鄉下的普通猶太民眾的生活面貌。相關概述參見Pearce(2006),她和本文作者共同提供了更完整的研究版本。
[3] 關于波斯帝國對巴比倫的早期統治,參見Jursa(2007)對以往研究文獻的述評。
[4] 居魯士大帝在位9年(前539—前530),其子岡比西斯一世在位8年(前530—前522),大流士(阿契美尼德家族的旁支)在位36年(前522—前486)。期間還發生了斯梅爾迪士(又稱巴爾迪亞或高墨達)的短命統治以及公元前522年和公元前521年尼布甲尼撒三世和尼布甲尼撒四世的篡位統治。
[5] 參見希羅多德《歷史·卷一》(Kleio,第192頁)。
[6] Van Dreil(2002,第164—165頁,第318—319頁)提出了這一觀點,并得到了Jursa(2004)的討論,后者認為生產率提高和出口增加彌補了波斯帝國高稅收的負面影響。巴比倫必定是靠出口紡織品和食品獲得的白銀供給波斯統治者的。生產率提高可能體現在農業制度的改進上,盡管長期內似乎并不足以彌補不斷增加的稅收負擔。
[7] 關于巴比倫反抗波斯統治及其政治影響的資料,以及這些檔案最終中斷的完整研究和解釋,參見Waerzeggers(2003,2004)和此前的研究文獻。
[8] 參見Jursa(2005,卷一)。
[9] Jursa(2005,第57—152頁)根據新巴比倫時期檔案資料的出處、考古歷史和內容概要,提供了一個關于它們的英文版綜述。
[10] 相關概述參見Wunsch(2007,英文版);更詳細的分析參見Wunsch(2000a,德文版,特別是第1—19頁)。
[11] 參見Francesco di Marco Datini(1335—1410);它們絕大多數是商業文書(Origo,1997,第8頁)。
[12] Jursa(2007)提供了一份可靠的關于公元前第一個千年至公元初年美索不達米亞經濟狀況的最新概述(英文版)。
[13] 在新巴比倫和阿契美尼德帝國時期出土的檔案中,這類機構被冠以“王儲府邸”(bīt red?ti)或“太子府”(bīt mār ?arri),它們似乎很少受政治變革和王朝更替的影響。
[14] 例如,阿卡德王國的rab kā?ir,波斯帝國的ganzabara。據悉這些官員的地產位于巴比倫近郊,埃吉爾家族參與了對它們的管理。
[15] “信眾”(oblate)一詞來自拉丁語“offerre”(奉獻),和阿卡德語“?irkū”的意思基本相同。盡管兩個詞匯的深層含義略微有別,但均指獻身于宗教組織的個人。巴比倫神廟依附者(也指“神廟奴隸”)必須在神廟或神廟領地居住和勞作(這很像印度神廟里的農奴),但不同于基督教修道士,他們被允許和鼓勵成家立業并可生兒育女。但他們中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條件必定異常艱辛,因為神廟檔案充斥著他們試圖逃走的事跡。
[16] 這些條件比給予神廟信眾的要好得多。在行政控制相對低效的偏遠地區,神廟依附者會想方設法將他們的部分(通常是大量)任務轉租出去,而神廟機構必須處理這一問題;參見(Jankovic',2005)。
[17] 神廟租耕方式的相關細節,參見Cocquerillat[1986,主要涉及烏魯克城伊安納(Eanna)地區的棗園,法文版]和Jursa[1995,主要涉及西帕爾伊巴芭(Ebabbar)地區的耕地和棗園,德文版]。
[18] 參見本書第一章Hudson的論述。
[19] Van Driel(1999)對這類檔案資料進行了討論。
[20] 碑片文獻可追溯至大流士在位第8年(公元前514年),參見MacGinnis(2007,文檔1)。
[21] 這并不等于說已出現了銀行業。狹義的銀行業務是指吸收存放、發放貸款和獲取中間利差。如Jursa(2007)所表明的,這須等到公元3世紀才產生。
[22] 相關細節參見Kozuk,即將發表。
[23] 漁業在烏魯克城邦伊安納地區的出土文獻中得到了最好的記載;參見Kleber(2004,德文版)。
[24] 參見Jursa(2004),該觀念以Vilfredo Pareto和Max Weber的研究為基礎。
[25] ?ang?-Gula家族的例子參見Wunsch(2002a,第139—150頁)。
[26] Caroline Waerzeggers研究了相關證據,并在2004年的一次研討會上做了報告。她的結論包含在一份即將發表的研究中。這里的概述基于本章作者同她的交流和討論。
[27] Wunsch(2004,第370—371頁)。
[28] 關于Itti-?ama?-balātu(家族)文獻和?ama?-bāri(家族)檔案的概述和兩者關聯的簡要討論,參見Jursa(2005b,第108—109頁,sub 7.9.1.1.)。對Itti-?ama?-balātu(家族)的活動更詳細的論述參見Beaulieu(2000)。
[29] Roth(1991)。
[30] 對參考資料的討論參見Jursa(2002,第203—205頁)
[31] 埃吉貝家族很可能在尼布甲尼撒統治早期就已獲得這塊土地,其范圍包括運河兩岸各2000米寬的地帶,又細分為150和11000單元。埃吉貝家族于公元前559年從某前巴比倫總督的繼承人處購得這塊土地。
[32] 關于烏魯克的Eanna,參見Cocquerillat(1968);關于西帕爾的Ebabbar,參見Jursa(1995,1998)。
[33] 這可從埃吉貝家族和Bēl-etēri-?ama?家族的檔案中略窺一二。
[34] 對照Goody(1980)的研究。在某些社會,奴隸制因聲望方面的考慮而存在,“通過資助生產能力可能低于雇工的奴隸,奴隸主事實上向他人展示了自己的財富……賦閑無事可能是奴隸唯一的真正責任,但這像其他服務一樣必然會被剝奪”(Watson,1998,第8頁)。
[35] Nbn 466(Strassmaier,1889b;545 BC):Nergal-rē?ūa。他名義上仍為Ina-Esagil-ramat(伊丁-馬杜克之妻和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岳母)所有,且很可能是Ina-Esagil-ramat陪嫁奴隸之子。
[36] Say(1803,第2冊,第5章;1972,第352頁)。英文版本參見Charles Gide“Jean Baptiste Say”,《帕爾格雷夫政治經濟學大辭典》(Palgrave's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Economy,倫敦,1926)。
[37] 最初意指“通途,道路”,后來擴大到各種各樣的陸路旅行,如“行軍、探險、商旅和商隊”。其作為法律術語的使用代表著一種特殊類型的合伙企業和融資模式。
[38] Lanz(1976)對這些合伙企業的法律方面做了研究。更多細節參見Jursa(2005a,第212—222頁,德文版)。我們急需對這類合伙企業的經濟性質(包括1976年后公布的原始資料)進行全面研究。
[39] 參見Roth(1995,第99頁)的翻譯版本。
[40] 參見本書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41] 參見Wunsch(1993,注釋5)。關于羅馬儒略歷時代巴比倫的兌換比率以Parker和Dubberstein(1956)的研究為基礎。
[42] 如Jursa(2004)所指出的,他討論了許多種可能性。
[43] Nbk 216;參見注釋38中提及的翻譯版本。
[44] BRM 1 49(Clay,1912),轉引自Wunsch(1993,注釋7)。
[45] Nbk 254(Strassmaier,1889a;公元前572年,1993年Wunsch編,注釋9)記載:由PN2挪用PN1(即其岳父)作為女兒嫁妝的銀錠以及PN2和PN3(兄弟倆)以女方名義借錢導致的賬戶虧空,兄弟倆最終并未填補。
[46] Nbk 265(Strassmaier,1889a),Wunsch(1993)編,注釋13。
[47] Dar 97(Strassmaier,1897;518 BC)。
[48] 第一份合伙企業契約:Nbk 300(Strassmaier,1889a;569 BC)。該契約于岡比西斯統治第三年被勒令終止,參見BM 31959,Wunsch(2000a)編,注釋10;更多細節參見Wunsch(2000a,1:第99—104頁)。
[49] 更多細節參見Wunsch(2000a,第103—104頁)。
[50] “Egibi”(埃吉貝)是蘇美爾語“E.GI-BA-TI.LA”的縮寫,文獻記錄很少用全寫形式。在一份已被破解的埃吉貝最古老家族姓氏的文獻中,巴比倫書吏把它當作巴比倫名字“Sn-taqī?a-liblut”使用,文獻大意為“俄辛(O Sin,即月神),你既已賜予(我們這孩子),但愿他能茁壯成長”,后面附有一份有史有據的蘇美爾姓氏圖譜。亞述學家F.E.Peiser在1897年指出,埃吉貝同“雅各”沒有任何關聯,前者在遠早于巴比倫淪陷時期的公元前8世紀的楔形文字檔案中就已出現。
[51] R.Bogaert(1966)關于早期“銀行業”的詳細研究顯示,當時并未出現“把金錢存起來并以更高利率貸出去”這一銀行業的本質特征。
[52] 更詳細的闡述參見本書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53] 這些律法規則根據遺產分割、財產轉讓和遺囑等具體實踐中的文獻資料概括而來,因為自公元第二個千年初期以來,類似于《漢謨拉比法典》這樣的法律條文此后并未得到執行。長子有權獲得雙倍于幼子的遺產也是新巴比倫時期以前的慣例。當兄弟多于3人時,長子有權獲得一半遺產(即高于幼子雙倍的遺產)這一事實是最新發現;參見Wunsch(2004,第130—131頁,第144—145頁)。本章作者正在準備一份關于公元第一個千年美索不達米亞繼承法的全面研究。
[54] 聯合家庭(joint family)包括了好幾代人,所有男性成員均有血緣關系。整個家庭由族長(往往由最年長的男性擔當)領導,族長基于家族利益制定經濟和社會事務方面的決策。家族所有財產由成員共享,分配比例則根據各成員的遺產份額評定。只要保持家族的完整,由任何成員取得的收入均須按各自比例歸屬全體成員。
[55] 公元前508年的Dar 379(Strassmaier,1897)提供了一份遺產分割資料,其包括以下規定(第2款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60條):(關于)家族的所有地產,只要確實存在的,包括……(長子)以自己、妻子或其他人名義購置的地產……(長子)有權分到一半……(幼子)只能分到(前述資產的)另一半。
科妮莉亞·溫斯切
從公元前626年到公元前539年,迦勒底統治者(Chaldaean rulers)[1]掌權下的新巴比倫王國持續了將近一個世紀。居魯士大帝的征服終結了迦勒底人的統治,巴比倫王國被并入版圖更廣闊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美索不達米亞南部成了帝國的權力中心,從這里出發,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控制了近東大部分地區。巴比倫是帝國的首都,位于幼發拉底河的一條支流上,在今伊拉克首都巴格達以南約75公里處。
公元前626年起,那波帕拉薩爾(Nabopolassar)逐漸奪取并鞏固了對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統治,最終在中間盟友(Median allies)的協助下率軍擊敗了亞述帝國,并于公元前612年摧毀了亞述帝國的首都尼尼微。稍后,巴比倫成為龐大的新帝國的首都,逐漸從之前的軍事毀壞和亞述帝國的殘暴統治中重新恢復生機。當時,四方朝貢之物遠遠超過了巴比倫輸往其他地方的貨物。
那波帕拉薩爾著名的繼任者尼布甲尼撒二世和那波尼德,將這些貢物用于修建、翻新和擴建神廟與宮殿,擴建城市防御工事和水利灌溉系統等大型建筑工程。尼布甲尼撒二世沿用亞述王朝將被征服地的大量原住民遷至巴比倫的政策。[2]這有助于刺激經濟在相對和平的國內環境下實現增長,促進人口的可持續增長和帝國的相對繁榮。
公元前538年居魯士大帝的征服,標志著巴比倫王朝的終結和巴比倫政治史上的一次大斷裂,但并未完全中斷巴比倫王國的行政制度和法制傳統。波斯帝國初期實施了盡可能保留被征服地現行法律和經濟結構的政策,使統治權更替得以平穩推進。[3]但阿契美尼德帝國的統治者[4]往往在現行社會結構上,另行增設自己的管理機構。由于帝國疆域更加遼闊,它有條件提供并支持更多的新商機,盡管巴比倫已不再是權力中心,王室宮廷也建在了其他地方。
根據希羅多德(Herodotus)的記載,巴比倫提供了波斯帝國13的貢物,其經濟財力無疑是帝國的一筆重大資產。[5]但正如亞述帝國統治下的情形一樣,其資源曾一度被消耗殆盡,所幸經濟增長緩和了這種影響。[6]盡管巴比倫富甲一方,且享有特權和相對獨立的自治權,但對波斯帝國高壓統治的不滿情緒與日俱增。一旦波斯帝國因王位繼承而爆發內戰,試圖脫離其統治的斗爭便會此起彼伏。公元前486年大流士去世,緊接著發生了一場政治混亂,兩名覬覦王位者(可能出身于和當地波斯官員來往密切的巴比倫名門望族)暫時竊取了巴比倫北部的統治權。這促使戰勝者澤克西斯一世(Xerxes)對兩人的支持者實施了一場殘酷的懲罰,并重新調整了在巴比倫的統治政策。結果,巴比倫傳統上層家族的大量檔案文獻,不到澤克西斯一世在位的第二年便已基本流失。[7]
稍后的資料,如公元4世紀早期和5世紀尼普爾城邦穆拉斯夫(Mura??)家族的商業文獻,描繪了一種不同于公元6世紀波斯貴族在經營和管理巴比倫大地產中所組織的創業活動。這為我們提供了一幅延續至公元前485年前后、跨度達120年以上或超過5代人的十分相似的商業圖景。大量史料證明,在王朝更替時期,不僅經濟上的連續性得以保持,行政和法律制度上的連續性也得到了保持。稍后時期的文獻相對較少,其來源也不夠統一,這表明一些次要細節和其他方面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
因此,廣義政治史的時代劃分并不適合社會經濟的動態發展。由于缺少一個更精確的術語,同時也為了避免生搬硬套長期以來的慣用術語、生造詞或縮略詞,本章研究提及的“新巴比倫時期”(除了特指新巴比倫王國外)僅指阿契美尼德帝國第一時期(約公元前485年前)和新巴比倫王國早期(前626—前539)。
有關新巴比倫時期經濟活動的基本信息主要來自阿卡德語商業文獻,阿卡德語是一種現已消亡的閃族語,同希伯來語、阿拉米語和阿拉伯語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阿卡德語以楔形文字的形式被刻在泥碑上,書寫時,只需先把各種各樣的楔形字母組成文字,再用書寫工具刻入尚未風干的介質即可。碑片的形狀和大小不一,主要由它們的用途決定。大多數新巴比倫時期的合約碑片如掌心般大小,包含15—25行內容。由于泥版較不易磨損,故無論有意或無意,一旦碑片被埋入地下,便能保存幾千年時間。僅新巴比倫王國出土的這類碑片和碎片,世界各地博物館的收藏量便達10萬份之多,其中有近1.6萬份已集冊出版。[8]它們絕大多數是由本地人或得到許可的采掘者于19世紀末挖掘出來的,現代受控挖掘技術當時尚未出現。
這些新巴比倫碑片大多來自兩座神廟(即巴比倫南部的烏魯克神廟和北部的西帕爾神廟)的檔案,以及一些名門望族和少數不同地區企業家的私人文獻。迄今已發現的王室殘存檔案為數不多,因此我們關于這段時期的觀點難免帶有很大的片面性。[9]
近二十年來,掀起了一股研究新巴比倫原始檔案的熱潮,有一定數量的私人文獻得到了研究并被集冊出版,或者至少已能被外界所了解和獲得,這是因為博物館對珍貴史料的開放采取了一種更加慷慨大方的態度。關于新出土的原始資料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地得到出版,使人們對這些歷史檔案的解讀提升到了一個新的更高的層次。
我們將把討論重點放在埃吉貝家族的活動上,埃吉貝家族留下的私人檔案最為豐富,有2000多份跨5代企業家、幾乎涵蓋了本章要討論的所有時段的相關碑片(包括碎片和副本)。[10]當然,同意大利普拉托(Prato)商人僅14世紀就多達15萬份的書面文獻相比,每月平均1—2份的檔案顯然是“小巫見大巫”。[11]即使埃吉貝家族的檔案能有該數目的110,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我們所了解的也只能是滄海一粟。更棘手的是,楔形碑片的措辭相當抽象和簡潔,它們只披露簡要事實,不僅沒有提示相關參與方的意圖或動機,且很少包括對以往事實的必要敘述。因此,在證據不夠精細的地方,我們只能粗略地一帶而過,并不得不依賴極少數記載稍詳的交易例子,以作為解釋性的模型。
但是,這類檔案確能披露新巴比倫企業家和他們在商品貿易、食品加工、農業信貸和包稅制等方面的活動情況。一方面,它可以被當作解讀其他更簡要檔案的關鍵一步;另一方面,少量篇幅更短的檔案較具體地描述了埃吉貝家族碑片中語焉不詳的細節,否則我們仍然無法知曉這些碑片的含義。
圖2-1
(一)自然條件
美索不達米亞南部是一個資源非常有限的沖積平原。這里缺乏金屬礦床、石料和適合用作建筑材料的硬木材,因此原材料完全依賴于進口。盡管土壤肥沃,但平均降雨量不能滿足作物的正常生長。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雖然帶來了豐富的灌溉水源,但和埃及的尼羅河不同,它們經常在不缺水的作物收割季節泛濫成災。因此,灌溉技術成了美索不達米亞南部發展農耕的前提條件。這需要規模龐大且復雜的大壩、堤防和水閘系統,以適時提供水源和防止水土流失。由于兩河(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沖刷會帶來大量泥沙,還需對這些工程進行常規監管和定期維護。灌溉系統的引進使谷物收成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不適宜耕作或種植的沼澤地區則被用來養魚和捕禽。沖積平原四周環繞著適宜發展放牧業的茫茫草原和巍巍山脈。
(二)大型機構
1.王室。王室的管理情況并未被很好地記載,這是因為迄今為止只出土了極少數的王室殘存檔案,地方層面的文書檔案也非常缺乏。因此,我們掌握的絕大多數信息均來自王室和神廟或私人的交往互動。
作為最重要的地主,國王控制著巴比倫各處的大地產。其他土地則由王室成員(如一處風格鮮明的“王儲府邸”,正是因為它的楔形文字來源才變得非常有名[13])和上層官員(如王室司庫[14])所有。我們可以把大地產管理想象成類似于下文描述的神廟地產管理。大片土地,特別是新獲取的運河沿岸地區的土地,被分配給了社群規模大小不一的小土地所有者,以作為對他們提供兵役的補償。
王室的行政管理必須要有管理者代為監管地產,征集稅收及灌溉、漕運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費,組織和監督丁役(即地主為公共工程項目提供勞務的義務)。這必須以分工有別的役工和自由雇工為基礎,后者需要臨時或長期供養和支助。分配、銷售和將收獲的作物轉換成貨幣等價物等活動,為商業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重要機遇。這又要求對其他配套設施進行創新,以方便向宮廷繳納稅收和各種費用(fee)。這樣一來,王室、神廟和市政機構之間便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關系,其中牽涉到物資和人力的大規模調配。
2.作為地主的神廟。絕大多數神廟土地均位于城市附近,但也有一些位于較偏遠的地區,它們的質量也不盡相同。只有在灌溉水渠能到達的地方,才有可能發展高效農業。挖掘和維護灌溉水渠是王室的任務,神廟則負責提供建造和維護河道、大壩、水閘和道路等基礎設施的人力和物資。盡管土地資源豐富,但由于神廟缺少足夠的勞動力,因此需借助畜力來進行耕作。
許多神廟土地由深受束縛的附庸勞動力(信眾)負責耕作。[15]這些廟農(temple farmers)通常以擴大的家庭小組為單位,組成不同的犁隊從事谷物耕種,但他們的工作任務往往使他們不堪重負。神廟也會以分成制的方式雇用佃農,此時的收成分配比例將取決于土地生產力。[16]最終,為了提高生產力并獲得穩定的收入,神廟引進了租農(rent farmers),由他們部分或全部負責神廟糧田或棗園的耕作;租農須自己提供人力和生產設備,以此便可獲取一個固定比例的商品和現金分成。[17]一方面,神廟為租農制定了一些比通常更有利的激勵措施,以使他們不僅會把大量時間和精力投入農業生產,而且能將個人財富投資于迫切需要的設備,并承擔相當程度的個人風險。另一方面,神廟必須確保租農不會利用這種安排做出有損于自己利益的事。顯然,實現這一目標并不容易。
上述具有創業性質的活動是否總會自愿開展,還很不清楚。在古希臘,最富有的城市公民須承受特定的財政負擔,如為國家建造和維修三層槳座戰船,以及為戲劇表演團的演出和其他勞民傷財的公益活動提供資金。絕大多數富人似乎傾向于把這種義務當作提高聲望的手段,而非用作生財牟利之道。羅斯托夫采夫描述了羅馬帝國末期的這一問題。[18]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一直以來巴比倫的租農是這些制度安排的積極參與者還是被動接受者。史料顯示,甚至在正常“職權范圍”內從事工作的神廟官員,通常也須為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或損失承擔個人責任。許多現存例子表明,人們被迫向神廟出售資產,以償付他們積欠的大麥、棗子、綿羊和羊毛織品等。這類赤字可能相當可觀,表明神廟的債務人既包括小農家庭或牧民,還包括大家族和大商戶。
某次,一個聲名狼藉且頗有野心的神廟官員吉米魯(Gimillu),對一份租耕許可證既未明確表示接受也未表示拒絕,因為他面臨著役畜和播種勞力儲備不足的問題。[19]最終,另有人接手了該許可證,前提是神廟管理層須為租農提供兩倍于前的畜力,而這顯然已變得更為有利可圖。另一次,某租農把租耕許可證交還給了神廟管理層,因為他很難支付大量的欠款,并覺得自己已無力繼續承擔租耕風險。[20]我們很難知道他(或其他租農)的物資儲備是否因年景或收成不好而陷入嚴重困境,抑或租農只是習慣于從事低利潤率的工作。換言之,我們不清楚儲備不足是偶然和暫時性的,還是系統和常規性的。
人們有可能假設,神廟管理層會把由這類損失導致的債務當作防止某些家族變得過于有錢有勢的一種手段,這正如國王試圖通過在特定場合強制征收附加稅來遏制神廟勢力發展得過分強大一樣。允許企業家集聚一大筆物資儲備可能也構成了一項擴充資本,租農能通過挪用其他業務關系中的貨物或銀幣來增加他們的營運資本。不管怎樣,在古代近東地區,神廟一直是至關重要的信貸機構。[21]但為了理解這類大量積壓問題的確切意義,當情況允許時,必須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和評估。
巴比倫尼亞不斷增長的人口規模、其被并入疆域更廣闊的波斯帝國以及更嚴重的稅收負擔,都需要以集約型的農業活動為支撐。神廟的應對措施是,逐漸放棄自給自足的農業模式,更加重視經濟作物的生產,并把更多的任務授權給企業家,他們有的是出身于神廟官員的普通民眾,有的是外地人,這頗類似于現代社會的外包現象。
畜牧業在巴比倫尼亞南部地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烏魯克城邦,飼養動物是主要經濟來源。[22]畜群被委托給牧人,牧人可以是神廟依附者也可以是獨立承包商。神廟的綿羊和山羊能在草原上自由放養,并可隨季節轉換被趕到很遠的地方放養,等到剪羊毛季節再趕回來。牧人必須對他們的羊群負責,并無償捐供一定數量的羊羔用于祭祀,羊皮和羊毛則須在神廟作坊里得到相應的加工處理。
乳制品的重要性相對較低,因為綿羊和山羊在一年中的絕大部分時間里都很難獲得。在整個夏季,牛群都較難管理和飼養。結果,它們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對神廟管理層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奶牛和公牛則主要被當作犁耕畜力使用。
不適宜耕作或種植的沼澤地區則被用來養魚和捕禽。在這些神廟管理層所屬地區,捕魚和捕禽主要由神廟人員負責;目前并無證據表明外地企業家也參與其中。神廟試圖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其所屬領地中這類資源的獲取權。[23]
3.神廟及其城邑。美索不達米亞南部地區的神廟不只是宗教實體,長期以來更是一種作為至關重要的經濟中心而存在的機構。它們至少須負責和侍奉與神祇有關的活動和事務,神廟建筑的維護,以及寺眾的提供和供養等。除了通過提供衣、食、住方面的物資和供奉神祇來滿足當地社群的宗教信仰需求外,神廟還控制著非常龐大的土地和人口。結果,神廟及其城邑形成了一個利益共生體,城邑在宗教中心附近得到蓬勃發展,神廟反過來又需要城邑及其周邊領地的支撐。
4.受俸者制度。牧師俸祿是一種分享神廟收入的權利,也是對提供祭禮所需的祭司服務和神職工作的回報。受俸者專門負責圣餐的準備和提供,縫制和修補圣服,擦拭、點綴和擺放圣像,以及主持宗教儀式和守護人們的精神家園。這些任務不僅需要特定技能,個人社會地位對其本質上是否適合從事該類任務也頗為重要,換言之,保持宗教意義上的“純潔”很關鍵。因此,許多為神廟做事的手藝人都是受俸者,而非神廟依附者或奴隸。受俸者代表一個社會的技能型城市自由精英階層,受俸者制度使這些最古老和最有影響力的地方家族同神廟共棲共生、連為一體。
受俸者的服務報酬通常包括大麥、棗子、啤酒和圣餐剩余物等,由此便創造了一種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這些公職起初和特定家族關系緊密,并且是可以繼承的。任務可以分解為月任務和日任務,在繼承過程中甚至可以在一日內進一步細分成不同時段。
巴比倫王國的城市有產階級的經濟態度和社會風貌可以用兩個基本(盡管作了必要的簡化)術語描述——食利者和企業家。[24]食利者試圖通過剝削受俸者和地產投機,從繼承來的職位和風險較低的資源中獲取可靠的收入來源。企業家則傾向于投身競爭性的環境,從事高收益和高風險并存的商業活動。
通過受俸者的責任和權力而與神廟有聯系的許多家庭,作為古代社會的公職人員,均持有一種食利者的態度。他們的職位是世襲性的,盡管受俸者的“職位”逐漸淪為可用金錢捐購,但仍只有特定個人有資格承擔精神信仰領域的核心職責。這意味著受俸者是不可或缺的,除了受俸者的同行外,其他人要取而代之必須經過嚴格評定。盡管這些公職本身并不構成關鍵性的創業環境,但它們有時確實為創業活動(特別是涉及食物供給方面的)提供了機會。
例如,受俸者可以讓他們的奴隸代替自己執行相應任務,只要他們對社會地位沒有特定要求,比如直接列席圣禮和供奉神祇。這就為受俸者從事其他有利可圖的活動提供了更大空間。復雜的商業合約可以使所有權和宗教服務相分離,因為受俸者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便可把宗教服務外包出去。
受俸者職責的商業化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適合擔任這一職務。那些負責長期任務且不能將其委托給他人的受俸者可能需要擁有一定的社會聲望,但這會妨礙他們從事更有利可圖的活動。從這個經濟邏輯來看,這種長期任務就變成了負擔。一份記載了某父親力勸其幼子(而非長子!)認真履行神廟頌唱者任務(并表示會堅定支持他)的檔案即體現了這點。作為交換條件,該父親將給幼子提供一份額外的遺產。即使這更多被理解成是幼子照顧其年邁父親的補償,但也表明了這類受俸者職務算不上是一筆資產。
在新巴比倫王國時期,我們看到傳統的城市有產階級中出現了分化,因為他們的財富出現了相對下降,除非他們積極參與創業活動。潛在的經濟收益必定非常巨大,即便并非他們所有人都能享有這樣的收益,因為有一些企業家淪為破產者。但有例子顯示,在破產前他們確實在極短時間內就積累了大量地產。[25]
一組來自帕息巴城(Borsippa)的傳統上和神廟有關的家族私人檔案表明,盡管一些人憑借其職位和收入成了企業家,但其他人卻沒有這么做。[26]目前并無確切的出土文獻顯示受俸者可能會采取哪種行為。繼承了較少財產的幼子很可能因為特殊的激勵成為企業家。但是,這需要他們具備堅強的意志和良好的身體狀況,可能還需要具備常人所沒有的商業動機。
歷史資料清楚地顯示,創業活動能獲得社會收益,這和創業者的社會地位無關。沒有證據表明,創業活動被視為“骯臟的職業”,或者像羅馬時代那樣被委派給下屬負責。神廟租農通常出身于神廟公職人員或受俸者階層。但總體上看,出身于城市名門望族的企業家相對較少,這些人一出生便繼承了大筆財富、官職和良好的人脈資源。
不幸的是,對不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企業家,我們的資料并未顯示他們是如何獲得大量財富和較高社會地位的;經過了史料極其匱乏的幾個世紀后,到有史料記載的公元前6世紀,他們已經從下層社會成功地躋身于上層社會。我們在現已發現的歷史檔案中找到了這些受俸者家族或神廟高層公職家族的成員,在幾代人以前就從事商業交易的記載。其中一個例子來自伊提魯家族(tiru family):到涅里格利沙爾(Neriglissar)國王統治時期,伊提魯家族的某個成員在大神廟擔任屠夫受俸者職務,并和一個王室法官的女兒結了婚,同時他還涉足商業冒險活動。[27]
出身顯貴家族——不管關系多松散——無疑有助于開拓商業關系,拓展創業前景。但并非所有這些家族的旁支都是有錢有勢的。例如,到公元7世紀末,埃吉貝家族已在一些巴比倫城市建立了牢固的勢力,把持著受俸者和官職。但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5代企業家檔案的巴比倫埃吉貝家族旁支是白手起家的,起初既無地產也無俸祿。
大多數企業家似乎都是雄心勃勃且設法擠進上層社會的人。他們通常沒有一個家族姓氏,也就是說,他們并非出身于城市名門望族。許多人努力在王室機構出人頭地,或同王室建立了重要關系。一旦具備了獲取經濟成功所必備的部分條件后,他們就會尋求和有影響力的家族建立聯盟關系,這頗類似于18—19世紀抱負遠大的歐洲人和相對卑微的貴族家族旁支結成姻親的做法。例如,拉爾薩城(Larsa)的一位“無名”企業家伊蒂-薩馬斯-巴拉圖(Itti-?ama?-balātu),從事包稅業務、農業承包和簡單貿易,并將女兒嫁給了拉爾薩城一個有名的受俸者家族的男嗣。[28]因此,家族聯姻有助于獲得社會地位,拓廣一個人獲取經濟機會的途徑。
1.聯姻和創業策略。在絕大多數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上,通過聯姻擴展商業關系是一種慣常做法。對埃吉貝家族而言,更是如此,這一點也反映在該家族成員的婚姻譜系中。在最早的例子中,我們發現埃吉貝家族的一名女眷嫁給了一位沒有家族姓氏的男子。該男子和他的繼兄以經商為業,而且似乎同王室機構之間關系不錯,甚至還在王室機構任職。這種聯姻關系有助于解釋埃吉貝家族發家史的某些方面,不過其早期階段的發家史并無明確的文字記載。例如,埃吉貝說已教會他外甥閱讀和書寫楔形文字等技能,隨后便收養了他,但沒有像其他三名親生兒子那樣給他提供一份遺產。這表明埃吉貝妹妹的婚姻旨在促進埃吉貝家族的業務發展,而埃吉貝收養他的外甥也只是為了彌補后者出身卑微的不利條件。
在以后幾代埃吉貝家族成員中,長子往往迎娶家庭背景更好的女子為妻,她們的父親出身“顯赫”家族,擁有良好的社會關系資源,并可提供豐厚的嫁妝。相反,他們的年輕女眷則嫁給了商業伙伴(嫁妝通常只相當于長子娶妻所得女方嫁妝的很少一部分),這表明埃吉貝家族在同這些姻親的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29]
2.放債人的聲望。在古代社會,債權人一般只能獲得較低的聲望,這在《圣經》的記載中有所反映。不過,我們對新巴比倫時期債權人的社會地位所知甚少。我們掌握的少量史料通常并未記載社會如何看待債權人的信息。倒是有文學作品偶爾規勸債權人善待債務人。我們也有一份表明某債權人對其債務人深懷同情的碑片。[30]
除前文已論述的租耕農業外,其他一些創業活動領域也很重要。
1.農業企業和改變土地用途。在古代,土地所有權是判斷一個人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標準。土地成為一個家族實現基本自給自足及供養依附者和救濟者的保障。絕大多數羅馬商人一旦賺了錢,便會投資于作為聲望產品(prestige good)的土地,新巴比倫時期也不例外。
埃吉貝家族用他們的商業利得來添置農田,再以分成制的形式出租農田。他們有長遠的眼光。例如,他們的租賃安排為租戶提供了一種經濟激勵,促使租戶對栽培和種植資本密集程度更高的作物進行投資,比方說從谷物種植轉向棗類種植。作為種植椰棗的補償,埃吉貝家族允許租戶在前幾年支付較低的租金,以犧牲短期的谷物租金來換取長期(椰棗樹需要好幾年才能長大結果)更高的椰棗收益。此外,椰棗還需得到良好的灌溉和照料,因此只能在臨近水源的地塊種植。
在持續三代人的時間里,埃吉貝家族沿新運河(New Canal)特定地區的椰棗栽培從占總面積的130增至14。[31]除果園以外的多數土地均適宜種植谷物,但離運河太遠就很難獲得灌溉水源。因此,若租戶愿在只能用水桶取水灌溉的地區栽培椰棗,他們將獲得非常有利的租約。
2.小眾產品。專門栽培某種小眾產品(niche products)是訥辛(Nūr-Sn)家族的伊丁-馬杜克(Iddin-Marduk)獲得成功的關鍵。他只種植洋蔥,一種運河沿岸地區的副產品。相比于同等價值的谷物或椰棗,洋蔥的運輸和配送難度更大,但伊丁-馬杜克的經營策略很成功。
3.運輸和銷售機會。人們往往認為企業家只是推動了工業新技術的發展。但在整個歷史上,運輸和銷售有著同等重要的地位(如由沃頓家族創立的沃爾瑪大型連鎖超市)。公元前6世紀,在種植戶和大型機構之間的商品供給和采購上存在巨大的商業機遇。[32]經營管理者必須在種植戶要繳納地租、稅收、灌溉費和其他苛捐雜稅的農村和城市地區(城市需要商品以滿足消費需求,神廟和王室機構需要現金或大量貢品以供養其依附者和行政人員)建立市場聯系。
問題是,租戶和小地產所有者把自己的農作物運往城市銷售的途徑非常有限。其中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套穩定的商業機制,將農作物從農村地區收集上來并輸送給城市消費者、宮廷依附者、軍隊和神廟。合約必須規定按照農村農戶的需求配送,因為這確保了農戶的農作物能換取等值貨幣。按照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傳統慣例,必須先起草一份在收獲季節繳納一定量農作物的債務合約,以確保租戶及時償還提前使用種子和役畜的欠款,并繳納灌溉費、實物稅(kindred taxes)或類似款項。從這點來看,早期創業活動從創建一套縝密的市場關系制度所帶來的無限商機中受益匪淺,該制度有助于促進農業生產超越基本生計水平且更加以市場為導向。幾乎從一開始,這套制度便引進了一些極具現代特征的商業慣例。
4.包稅制。包稅制是一種制度安排,指有權向某特定地區征稅的機構委托他人代為向該地區征稅,作為交換條件,此人可免交原本應向該機構繳納的一次性稅收。一次性稅額以該地區的預期稅收收入為基礎。實際征得稅款和應付一次性稅額間的差額,和通常伴隨征稅活動而來的借貸機會(最臭名昭著的便是面向缺乏即期付款現金的種植戶的農村高利貸行為)一起,構成了包稅人的利得。
高征稅率既是包稅人的主要目標,也是一種推動商業企業發展的經濟激勵。除非把重點放在維持稅基和促進更高效的農業生產上,否則這類活動將面臨日趨腐敗的危險。在古代近東地區,當包稅制同運輸和市場機會良性結合時,它便會產生積極的效果。
小生產者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稅收越來越多地以貨幣而非商品形式繳納。由于偏遠地區的銷售渠道非常有限,農戶深受自產滯銷的農作物所累。新巴比倫時期的包稅人往往把自己定位成中間商,他們接納小農種植戶以農產品形式上繳的稅收,并通過調配和銷售將其折換成現金,如此一來便連接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各自需求,最后他們把稅款上繳給王室。通過對接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組織貨物的調配和運送,包稅人擴大了市場生產規模。包稅人有兩種獲利途徑:其一,使實際征得的稅款超過其必須繳納給國家的部分;其二,通過把農作物轉售給消費者來獲利。越來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定居,他們必須購買商品以滿足自己的消費需求。因此,中介商對經濟的良好運行變得至關重要。
埃吉貝家族將包稅業務的重點放在運河沿岸的農村地區,雇用船只和船夫運送貨物。包括神廟在內的土地所有人,必須支付一定費用以整修河道和灌溉系統。埃吉貝家族先是同負責整修河道和向河道使用者收費的地方官員簽訂合約,然后給這些地方官員支付既定款項供他們上繳宮廷,并從中獲取實物形式的差額收益。借貸、農作物采購和配送的相關制度安排(它們均須以債務合約為基礎)也隨之逐漸形成,這些制度安排要求種植戶在指定的繳稅日前把農作物運送到運河沿岸的碼頭。貨船將定期把農作物發往巴比倫,若到了截止日期貨物還未裝船,則作為債務人的種植戶有義務自費把它們運往巴比倫。這種包稅制度使埃吉貝家族只需向地方政府支付一筆固定費用即可將農作物運往巴比倫,從而省去了高額的分批運費。
隨著埃吉貝家族獲取貿易商品的能力不斷增強,對收費節點的有效控制使他們相較于弱勢的競爭者能獲得大部分利潤,這和約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通過同鐵路公司談定更優惠的運費來創建標準石油公司的做法頗為類似。包稅很可能不是埃吉貝家族的主要商業目的,它旨在更有效地配合該家族其他方面的商品貿易。一旦埃吉貝家族建立起強大的運輸、儲備和食品加工網絡,他們就會致力于保持供應鏈的穩定。不管包稅是主要還是次要的盈利動機,埃吉貝家族均作為中間商參與其中,這不僅推動了種植戶以等值農作物的形式抵繳王室稅款的進程,而且在通過市場控制以擴大利潤率的同時促進了農業生產和消費。
即使在王朝更替時期,如從那波尼德到居魯士大帝(公元前539年)統治時期,埃吉貝家族似乎也仍在充當包稅商的角色。為維持這種地位,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Itti-Marduk-balātu)曾遠赴波斯法庭尋求其他上層巴比倫人的支持,并最終和負責管理波斯帝國稅收的官員結為朋友。于是,當波斯人接管巴比倫王國的稅收體系時,他們就把權力下放給了當地的官員和商人,如埃吉貝家族和其他熟悉該體系如何運行的巴比倫名門望族。
5.借貸活動。人們會出于各種原因借錢。當然,只要有資產可供抵押,窮人通常也能為補貼生計開支而借入資金。私人借錢一般均用于繳納稅款或彌補暫時性的損失,但有時也會借入資金,用來支付雇人代服兵役或勞役所需要的費用。
企業家借錢主要是用來增加流動資本,添置原材料、設備,以及招募員工,而農民則會借錢來儲備種子。與現代不同,我們并未發現新巴比倫時期有借錢購買房屋和耕地的情形。由于不存在抵押貸款市場,也就不會產生資產價格的泡沫現象。新巴比倫的企業家只能通過積極改良土地來抬高地價,如在城市地產上建造房屋或住宅,或在灌溉地區種植椰棗。
6.食品的加工、配送與銷售。商品交易商自然會把自身活動擴展至食品加工和配送環節,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例如,椰棗商可能會雇用下屬專事椰棗酒釀造業務。[33]如此一來,便會提高縱向一體化的程度。
7.紡織品生產。紡織品是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主要出口品之一。埃吉貝家族,或至少他們的親戚,曾從事過紡織品貿易。文獻表明,他們曾用羊毛收入“賄賂”那波尼德的皇太子伯沙撒(Belshazzar),以獲準從事紡織品生產和出口貿易。
除非供給能使重置成本保持低位,否則奴隸勞動力的成本將高于自由勞動力。[34]許多羅馬奴隸主強迫奴隸超負荷勞作以致他們過早地死去,但這種做法只能維持一段較短時期。新巴比倫的奴隸是重商品,他們不容易得到補給,其售價相當于一名雇傭勞動者幾年的收入總和。他們可能來自于外地征戰獲得的戰俘或奴隸貿易。遭遺棄或被父母甩賣的兒童也被當作奴隸撫養長大。奴隸的后代也被當作奴隸而投入奴隸貿易。女奴隸則往往被奴隸主當作女兒的嫁妝,幫助其女兒在成家后干家務活和照料孩子。奴隸的衣食等必須由奴隸主提供,因此成本也不低。
通過技能培訓提升奴隸的價值并把他們租出去的做法在經濟上是合算的。這可視為“人力資本”的早期例子,盡管其采取了由勞動力所有者而非受培訓者本人獲取投資回報的形式。家族掌權者經常把管理任務分配給表現出良好業務能力的奴隸,包括讓他們代為負責商業貿易,或適當管理家族業務。
只有少數家族會自愿出售奴隸。在賣出奴隸前通常須確保該奴隸已負債累累。奴隸家庭成員通常會一起被買賣,只有當兒童到了工作年齡時才和父母分開。絕大多數奴隸的待遇和生活條件確實很嚴酷,但是在新巴比倫時期,并沒有古羅馬時期那樣的蓄奴大莊園。在農業上,奴隸通常充當佃戶而非強迫勞動力。絕大多數農活和灌溉系統的維護,均要求他們辛勤勞作、富有遠見且細心認真。給奴隸提供允許他們獨立勞作的合約,使他們關注成果,顯得更加切實可行。同樣地,和羅馬時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新巴比倫時期較少出現奴隸以農業工具為武器發動起義的情形。但是,一些關于由商業伙伴或奴隸主家族為遺產分配而保留的財產清單的史料表明,奴隸也經常逃跑。
在給奴隸主支付一筆“授權費”(mandattu fee)后,奴隸的生活和勞作便能獲得一定的獨立性。本質上說,他們是從主人那里自我雇傭或租用自己。由于他們必須賺取比一般雇員更多的收入,所以只有少數聰明能干和受過良好訓練的奴隸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除了支付自己的授權費外,埃吉貝家族一些享有特權的奴隸也替妻子支付了授權費,以便她們能陪在自己身邊。其他奴隸則作為高級合伙人參與合伙經營。后文將更詳細地討論這種商業制度安排。
和古希臘時期的做法一樣,一些新巴比倫奴隸充當著奴隸主代理人的角色,替奴隸主操持各項事務。但和古希臘不同,新巴比倫奴隸顯然不涉足大規模的貨幣借貸行為。這可能是因為在巴比倫不存在伴隨貨幣借貸而來的道德污名,這種污名很可能會阻礙奴隸主親自從事類似活動。
埃吉貝家族的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至少授權3名奴隸在他本人不在的較長時期內代為管理現場事務。在他們的往來信件中,奴隸們稱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為“我的主人”,后者則把奴隸稱為“我的兄弟”。其中有個奴隸甚至和兩名高級合伙人一起,僅憑5邁納(mina,古希臘和古埃及等地的重量單位和貨幣單位——譯者注)銀錠便開創了自己的事業,他也因此出了大名。[35]相對而言,在商業事務上,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似乎不太信任他的親兄弟。
和古羅馬時期的做法相反,沒有證據表明巴比倫奴隸會用創業賺來的錢財換取人身自由,不管他們已變得多么富有。解放奴隸是只能由奴隸主主動實施的自愿行為。在巴比倫,奴隸解放通常附帶著照料老年奴隸主和女主人并為他們送終的義務。因此,奴隸解放最常發生在他們勞動生涯的末期。
大約一個世紀前,薩伊提到:“英國經濟學家幾乎已混淆了作為‘企業家’憑才能從事工商行業所得的‘利潤’和資本利得這兩者的含義。”[36]企業家和更消極的出資者之間的差異,在新巴比倫時期以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構筑貿易和商業合伙關系的barrānu[37]契約中,有相當清楚的說明。
這類合伙關系一般形成于一名資深出資人和一名在現場負責實際工作的資淺合伙人之間。[38]作為一種免息債務合約,它們意味著出資人在業務解散時可以收回初始投資,只有利潤可共同分享,或用于再投資,或定期拿來分配。這種合伙關系既不新穎也不獨特,類似的商業經營形式在公元前第二個千年的初期就已廣為人知,其中猶以長途貿易領域為甚,當時它們被稱作tapp?tum。《漢謨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50年)中曾規定:
若某人給他人提供金銀以幫助后者投資一家合伙企業,則他們應在神靈面前平等承擔風險并共享利潤。[39]
這些合伙關系建立的方式和伊斯蘭的利潤分享(mudāraba)[40]、意大利康曼達(commenda)和漢薩同盟(Hanseatic)貿易合伙關系的原則相一致,它們均被視為合伙企業的古代雛形。新巴比倫時期的新進展使商業活動的規模和領域得到了不斷擴大,許多人開始從事商業活動,并將其商業原則應用于區域間貿易。
商業上的成功使資淺合伙人能逐漸償清出資人的投資,并將商業成果完全據為己有。尼布甲尼撒在位第13年(公元前575年)的一份契約Nbk 216,記述了這一過程:
在一家barrānu中,某人A將6邁納(即3公斤)銀錠,出借給某人B(作為運營資本)。不論B用該筆借款在城鄉各地賺了多少錢,A都將和B平分商業利得。到尼布甲尼撒大帝在位第24年時,(之前的6邁納)銀錠(B尚未向A償付本金)已增值到11邁納的barrānu企業債款。(后面是3名見證人和抄寫員的簽名、地點及日期。)[41]
在上述情形中,A是資深出資人,B是資淺經營合伙人(working partner)。不管資淺合伙人通過自身努力并運用資深合伙人的資本獲得多少利潤,他都必須和后者平等分享。每隔6年,他須把將近一半的初始風險資本(前引例子中為11邁納銀錠)返還給風險投資人。
如該例子所示,這類合伙經營通常會平均分配利潤。但合約安排也留有彈性,可適用于不同情形,這取決于合伙人數量、各自的作用及資本和勞動投入的比率。[42]
這種制度安排使富人扮演著風險投資家的角色,他們尋求有能力的合伙人代為經管自己的barrānu業務。肯定有許多很想投身于商業活動但卻缺乏足夠資金獨立創業的人,如只繼承了較少家族資產的幼子。一些新巴比倫時期的史料顯示,這些人起初作為資淺合伙人利用贊助方的資金從事創業活動,當他們積累了躋身于高級合伙人的足夠資本后,便轉而投資于其他新進入的經營合伙人。
訥辛家族的卡瑟(Kāsir)是其中的一個例子。他于公元前581年作為資淺合伙人借入11邁納(約5.5公斤)銀錠,6年后便能用經營所得償還出資方近一半的初始投資。[43]后來,大概在公元前576年—前572年間,他同弟弟伊丁-馬爾杜克共同創業。兩人幾乎完全(也可能部分)依靠自有資金運營,只雇用一名代理合伙人,盡管也一度遭到失敗。[44]伊丁-馬爾杜克的婚姻使兄弟倆的業務受益匪淺,馬爾杜克從妻子的嫁妝中拿出7邁納(即3.5公斤)銀錠投資于兄弟二人的冒險事業。[45]資料顯示,債權人必定向兩兄弟和他們的父親提出過強烈的索賠要求,因為伊丁-馬爾杜克的岳父曾于公元前571年敦促伊丁-馬爾杜克把他所有資產轉入妻子名下,以作為伊丁-馬爾杜克將妻子的嫁妝投資于家族業務的一種保障。伊丁-馬爾杜克順從地簽字同意讓出兩名女奴和她們的5個孩子,還最終轉出了自己所有同業務無關的財產。[46]
偶爾也會出現兩名或更多合伙人聯合集資的現象,他們平等參與其中以達到必要的業務規模。埃吉貝家族的文獻Dar 97(公元前518年)提供了這類安排的一個例子:
A和B分別出資5邁納銀錠,以成立一家barrānu。這10邁納銀錠的經營所得,須在兩人間平分。
4名以上見證人和1名抄錄員的簽名,以及地點和日期。[47]
我們發現這種安排也出現在前面提到的伊丁-馬爾杜克的例子中。在伊丁-馬爾杜克脫離兄長的業務單干后,他同另外一個人加入了某家barrānu企業,起初只是資淺合伙人,但很快便獲得了該企業為期7年的平等合伙地位。同時,他雇用了自己的資淺合伙人。通過這種方式,伊丁-馬爾杜克仍親自負責部分實際業務,這既分散了經營風險又考驗了下屬的能力。伊丁-馬爾杜克成了他那個時代企業家的典范,而且他在商業上的杰出成就也使他與眾不同。
barrānu企業的回報通常極高。根據慣例,年收益率須達到20%。這是資本使用的機會成本,即出資人出借資金的無風險收益率。由于利潤必須平等分享,故一家barrānu企業只有在年收益率達到或超過40%,即兩倍于20%的無風險借貸利率時,對出資方才有意義。
資淺合伙人的目標是用經營所得償清風險資本,以便能獨立完整地掌控一家企業。但即使在全資控股該企業后,他也可能會向前高級合伙人或其他人借入計息資本,用于短期周轉甚至擴張業務規模。
在子輩繼承并接手家族業務后,barrānu企業便能超越創始人的生命期限而存續下去。希臘、羅馬商業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限相對較短,它們往往在每次航海或其他冒險活動結束后便告終止;新巴比倫時期則不然,埃吉貝家族文獻記載了他們創建的一家合伙企業,持續了跨越兩代人40年以上的時間。直到主管合伙人因過于年邁體衰而不能繼續管理業務時,繼承人才被迫解散或拆分該企業。[48]即使這樣,至少在3年多的時間里所有合伙人仍共同分享用業務收益購置的某處地產的收入。
1.埃吉貝家族如何從資淺合伙人攀升為大金融企業家。埃吉貝家族是熊彼特企業家概念的一個杰出例子,熊彼特認為能獲取暴利和準租金的重大創業機會在于創造出新的商業經營方式。將貨物變換成金錢的能力,是埃吉貝家族分布廣泛的經營業務獲得成功的關鍵,他們建立了一套集農業生產、納稅和沿巴比倫運河體系輸送農產品的銷售體系。
埃吉貝家族創始人花了許多年才積累起足夠的財富以支撐其家族業務。文獻并未記錄誰為埃吉貝家族的早期創業活動提供了資金。最終他們成功地找到了出資方(或出資方找到了他們),開始作為資淺主管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s)參與利潤共享的barrānu企業。經過兩代人的時間,埃吉貝家族同一些負責征收地權稅費的王室官員建立了關系。到家族第三代時,文獻記載他們和巴比倫總督維持著親密關系,總督主要負責納稅、徭役管理和征兵事務。
2.記賬和企業經營。企業一經創立,埃吉貝家族便會采取同其他人合伙的方式開展業務,像家族企業創始人曾獲得他人資助那樣,這些人通常是他們找到的并給予資助的實干企業家(on-the-spot entrepreneurs)。這類合伙企業參與一些具體活動,如釀制椰棗酒或收購地方農作物并將其運往巴比倫銷售。埃吉貝家族按事先準備好的定期賬目計算這些商業活動的盈虧情況。
這類業務通常會使埃吉貝家族的運營資本維持在一個穩定水平,并有財力給各合伙人分配利潤以供他們自主支配。合伙人一般不會把分到的利潤用來擴展合伙企業的業務,而是將其投資于自己的獨立業務。他們的賬目明細顯示了各合伙方在具體經營項目上的投資額度,文獻也估算了合伙人在各項業務中的財產和收入。其詳細程度可同2000多年后歐洲漢薩同盟的城鎮商業檔案相媲美。
3.經濟創新。在那波尼德統治初期(公元前555年)或更早時期,埃吉貝家族就因和王室家族最有權有勢的管家有特殊關系而聞名遐邇。在埃吉貝家族購置了一棟毗鄰王儲府邸的房產后,他們以該房產作抵押借入資金,使這筆房產投資實現了杠桿化。他們設計了一種“貸款—租借”抵押貸款交易,向房屋租客借入資金,按照通行利率標準收取20%的房租,這頗類似于現代人所定義的資產價格、租金和分期付款利息間的均衡關系。換言之,埃吉貝家族用借來的錢購買了一棟豪宅,并把它轉租給了其他債權人。[49]
相抵利用信貸安排(antichretic credit arrangement,即債權人擁有抵押品的使用權,以代替債務人應償付的利率)本身并不新奇,但它們一般被用在一種不同的情形中。當急需資金的人將房屋或地產作為抵押品向債權人借錢,但在某個時間段沒能力及時償付利息時,他可以把抵押品的使用權讓渡給債權人,以作為拖欠利息的一種補償。這往往是所有權轉讓的最后一個階段(有時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埃吉貝家族顯然不屬于處境窘迫的債務人。他們不過是想利用這種合約安排既獲得房產權,又不影響家族其他業務的運營資本;這恰是他們在既定法律框架下發揮創造性的顯著表現。這種安排的巧妙之處在于,它將王儲的管家作為債權人—承租人納入其中,這是該安排行之有效的基本前提。對埃吉貝家族而言,這樣做本質上是一種免息貸款,在償清債務前不需任何實際上的資金劃轉。類似的貸款—出租合約偶爾也會得到改進,并歷經四個朝代,甚至在那波尼德到大流士的整個王朝更替時期,這類合約依然盛行。考慮到20%的無風險年利率,這種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它不僅反映了經濟增長和繁榮,還抑制了有利可圖的房地產投機,這正是房地產價格保持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
4.放債和銀行業問題。19世紀末的研究文獻將埃吉貝家族描述為猶太族裔的銀行家,這些研究文獻出現在該家族檔案被發掘后不久。據認為,埃吉貝家族的名字來自希伯來文的“雅各”(Jacob)。這符合關于猶太人及其在銀行業中發揮作用的現代觀念(可能是錯誤觀念)。盡管認為“銀行家”和埃吉貝家族屬于猶太族裔的看法在幾十年前就已被證明是錯誤的,但至今仍有一些出版物不加注釋地援引這種看法。家族姓氏“埃吉貝”明顯起源于蘇美爾—巴比倫[50],留下著名檔案的埃吉貝旁系家族的業務亦與我們所描述的“企業家”相符,而與存款銀行業務無關。[51]
5.企業利潤的投資。成功的業務運作能帶來高利潤,但只有在合理擴張的條件下,這些利潤作為運營資本用于再投資才是明智之舉。合伙人通常會選擇撤走部分資本,按照自己的意愿,伺機決定是添置土地、房產還是購買奴隸或奢侈品。一方面。這可作為價值儲存形式,在急需貸款時充當抵押品;另一方面,這樣做也會獲得更多收入,且有助于塑造自身的社會聲望。埃吉貝家族記錄的一套檔案中,將該家族出售的價值達50邁納銀錠的資產視為還債之需,但實際上這可能是對庫存積壓的處理。
當埃吉貝家族財產于公元前508年在第4代子嗣手中劃分時,該家族在巴比倫和帕息巴城擁有16處房產和100多名奴隸,更不用說當時尚未統計在冊的大量農業地產了。
租賃和包稅制頗類似于現代公用事業公司的私有化,它們既可能是無效率的也可能是有效率的。這些機構實行私有化的動機并不難理解。它們需要可靠性、穩定性和問責制,但出于各種原因它們很難從內部實現這些。企業家參與其中的主要目的無非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在這種情形下,一個繞不開的問題是,私營企業家能否比公共機構或其代理官員更盡職盡責地為公眾服務,并實現更高的效率。逐利動機會帶來效率還是會導致腐敗盛行,投資者是否會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大肆攫取利潤而完全不顧企業死活?不管我們的答案如何,新巴比倫社會似乎成功地使王室和神廟各種功能的外包沿著一套重要的生產性經濟實踐的方向發展。當然這種論斷是有約束條件的。
我們可指出企業發展的兩種障礙,即政治游說方面的努力和財產繼承制度。
1.政治游說。從事租賃和包稅制的商人依賴于特定的政治制度和官僚體系。這種業務需要重視政治關系。租賃商或包稅人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建立和維護這類關系,并以贈送禮品、誘餌或賄賂等形式將資源投在聲望產品上。這是一項具有內在風險的業務,因為企業家從來不能完全確定那些有權有勢的恩者是否會“反翻臉不認人”。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長期輾轉于波斯等地,努力確保其包稅制業務的良好運營。這類商務旅行無疑既充滿艱辛又險惡多端,因此他在第一次動身前便已立好了遺囑。政治游說對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事業成功至關重要,對其他巴比倫家族也不例外。
2.遺產分配。繼承法往往被責難為充當了商業破壞者的角色,它們導致生產性資產被許多繼承人共同分割,從而使每人所得遠不足以支撐商業發展。這出現在伊斯蘭傳統律法中,常被當作伊斯蘭社會沒能走向和西方相同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原因之一。[52]按照新巴比倫慣例,兒子是唯一繼承人,旁系親屬不具有繼承權,女眷也不能在無遺囑明示的情況下繼承家族財產。此外,至少一半的財產將由一人繼承,因為法律規定長子有權獲得兩倍于幼子的遺產,或者當兄弟不止兩人時可獲得家族一半的財產。[53]這種中間路線確信,只要使核心業務正常運行,所有兄弟都不至于陷入身無分文的境地。
此外,新巴比倫社會有種類似于印度聯合家庭[54]的“未分家的兄弟”(undivided brothers)制度,從而使企業在父輩去世后一段較長時間內仍能作為單一實體正常運轉。不需要任何法定程序,長子便能繼承父輩遺產并充當所有繼承人的集體代表。這使遺產分割盡可能往后推遲,成了平穩過渡的一個必要條件。只要兄弟們不分割父輩遺產,所有經營收益便須根據他們各自的繼承份額共同分享,而不管由誰負責實際工作。
這種制度安排并不總是沒有沖突。埃吉貝家族的檔案再次提供了相關證據。當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長子在其父去世約14年后,同另兩個兄弟一起對家族業務進行清理時,他試圖索取一定的補償,理由是這兩人曾挪用過他妻子名下的錢財。但兄弟倆拒絕了他的要求,因為嫁妝的使用權歸男方父親(即三兄弟的父親——譯者注)所有,只要子輩繼承人維持“未分家”狀態,便可自然而然地獲得這種使用權。最終,三兄弟不得不把全部東西都拿出來分割。[55]總之,盡管同長子繼承制相比,新巴比倫繼承法會給企業經營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但并未導致在其他許多制度安排(如可分割繼承權或普遍繼承權)下常見的嚴重破壞。
新巴比倫時期的政治和經濟環境為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經濟體提供了實現更高生產力水平的廣闊創新空間。它允許并要求企業家一方面在基本水平的農業生產和消費者之間,另一方面在個體土地所有者和王室或神廟各級的行政管理機構之間,發揮中間商的作用。作為中間商,他們幫助擴大并加強了農業生產和原材料加工。通過擴大信貸和促進實物稅收向貨幣稅收的轉變,他們加速了經濟的貨幣化和不同生產部門的一體化進程。
其寓意在于,新技術和新設備并非提高生產率的唯一重要手段。創業成功的關鍵方面還包括:建立人際關系的方式,勞動力和利潤分享的方式,融資方法、產品銷售和配送渠道。
[1] 那波帕拉薩爾在位21年(前626—前605),其長子尼布甲尼撒二世在位43年(前605—前562),幼子以未米羅達在位2年(前562—前560,后遭謀殺),尼布甲尼撒二世的繼子涅里格利沙爾在位4年(前560—前556),其小兒子拉波羅掃措德(Laborosoarchod)即位不到3個月便被那波尼德篡權奪位。在那波尼德率軍遠征阿拉伯沙漠的幾年間,其子伯沙撒執掌巴比倫統治權,但他從未被當成國王對待;因此,目前所有巴比倫檔案均截止于那波尼德執政時期(前556—前539,在位17年)。
[2] 最著名的例子是《圣經》中關于猶太人“巴比倫囚虜”的記載。巴比倫南部神廟出土的碑片,記載了備受矚目的將俘虜或人質當作商品進行交易的情景(Weidner,1939)。眾所周知的便是猶大王國上層人士被擄的事跡,約雅敬王的被俘則最為著名(參看《圣經·舊約全書》,2 Kings 24.8-12;25.27-30;2 Chr.36.9-10;網站www.livius.org/ne-nn/nebuchadnezzar/anet308.html提供了一條獲取巴比倫原始資料的捷徑)。最近的碑片發掘使我們能一窺那些受驅逐而遷居巴比倫鄉下的普通猶太民眾的生活面貌。相關概述參見Pearce(2006),她和本文作者共同提供了更完整的研究版本。
[3] 關于波斯帝國對巴比倫的早期統治,參見Jursa(2007)對以往研究文獻的述評。
[4] 居魯士大帝在位9年(前539—前530),其子岡比西斯一世在位8年(前530—前522),大流士(阿契美尼德家族的旁支)在位36年(前522—前486)。期間還發生了斯梅爾迪士(又稱巴爾迪亞或高墨達)的短命統治以及公元前522年和公元前521年尼布甲尼撒三世和尼布甲尼撒四世的篡位統治。
[5] 參見希羅多德《歷史·卷一》(Kleio,第192頁)。
[6] Van Dreil(2002,第164—165頁,第318—319頁)提出了這一觀點,并得到了Jursa(2004)的討論,后者認為生產率提高和出口增加彌補了波斯帝國高稅收的負面影響。巴比倫必定是靠出口紡織品和食品獲得的白銀供給波斯統治者的。生產率提高可能體現在農業制度的改進上,盡管長期內似乎并不足以彌補不斷增加的稅收負擔。
[7] 關于巴比倫反抗波斯統治及其政治影響的資料,以及這些檔案最終中斷的完整研究和解釋,參見Waerzeggers(2003,2004)和此前的研究文獻。
[8] 參見Jursa(2005,卷一)。
[9] Jursa(2005,第57—152頁)根據新巴比倫時期檔案資料的出處、考古歷史和內容概要,提供了一個關于它們的英文版綜述。
[10] 相關概述參見Wunsch(2007,英文版);更詳細的分析參見Wunsch(2000a,德文版,特別是第1—19頁)。
[11] 參見Francesco di Marco Datini(1335—1410);它們絕大多數是商業文書(Origo,1997,第8頁)。
[12] Jursa(2007)提供了一份可靠的關于公元前第一個千年至公元初年美索不達米亞經濟狀況的最新概述(英文版)。
[13] 在新巴比倫和阿契美尼德帝國時期出土的檔案中,這類機構被冠以“王儲府邸”(bīt red?ti)或“太子府”(bīt mār ?arri),它們似乎很少受政治變革和王朝更替的影響。
[14] 例如,阿卡德王國的rab kā?ir,波斯帝國的ganzabara。據悉這些官員的地產位于巴比倫近郊,埃吉爾家族參與了對它們的管理。
[15] “信眾”(oblate)一詞來自拉丁語“offerre”(奉獻),和阿卡德語“?irkū”的意思基本相同。盡管兩個詞匯的深層含義略微有別,但均指獻身于宗教組織的個人。巴比倫神廟依附者(也指“神廟奴隸”)必須在神廟或神廟領地居住和勞作(這很像印度神廟里的農奴),但不同于基督教修道士,他們被允許和鼓勵成家立業并可生兒育女。但他們中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條件必定異常艱辛,因為神廟檔案充斥著他們試圖逃走的事跡。
[16] 這些條件比給予神廟信眾的要好得多。在行政控制相對低效的偏遠地區,神廟依附者會想方設法將他們的部分(通常是大量)任務轉租出去,而神廟機構必須處理這一問題;參見(Jankovic',2005)。
[17] 神廟租耕方式的相關細節,參見Cocquerillat[1986,主要涉及烏魯克城伊安納(Eanna)地區的棗園,法文版]和Jursa[1995,主要涉及西帕爾伊巴芭(Ebabbar)地區的耕地和棗園,德文版]。
[18] 參見本書第一章Hudson的論述。
[19] Van Driel(1999)對這類檔案資料進行了討論。
[20] 碑片文獻可追溯至大流士在位第8年(公元前514年),參見MacGinnis(2007,文檔1)。
[21] 這并不等于說已出現了銀行業。狹義的銀行業務是指吸收存放、發放貸款和獲取中間利差。如Jursa(2007)所表明的,這須等到公元3世紀才產生。
[22] 相關細節參見Kozuk,即將發表。
[23] 漁業在烏魯克城邦伊安納地區的出土文獻中得到了最好的記載;參見Kleber(2004,德文版)。
[24] 參見Jursa(2004),該觀念以Vilfredo Pareto和Max Weber的研究為基礎。
[25] ?ang?-Gula家族的例子參見Wunsch(2002a,第139—150頁)。
[26] Caroline Waerzeggers研究了相關證據,并在2004年的一次研討會上做了報告。她的結論包含在一份即將發表的研究中。這里的概述基于本章作者同她的交流和討論。
[27] Wunsch(2004,第370—371頁)。
[28] 關于Itti-?ama?-balātu(家族)文獻和?ama?-bāri(家族)檔案的概述和兩者關聯的簡要討論,參見Jursa(2005b,第108—109頁,sub 7.9.1.1.)。對Itti-?ama?-balātu(家族)的活動更詳細的論述參見Beaulieu(2000)。
[29] Roth(1991)。
[30] 對參考資料的討論參見Jursa(2002,第203—205頁)
[31] 埃吉貝家族很可能在尼布甲尼撒統治早期就已獲得這塊土地,其范圍包括運河兩岸各2000米寬的地帶,又細分為150和11000單元。埃吉貝家族于公元前559年從某前巴比倫總督的繼承人處購得這塊土地。
[32] 關于烏魯克的Eanna,參見Cocquerillat(1968);關于西帕爾的Ebabbar,參見Jursa(1995,1998)。
[33] 這可從埃吉貝家族和Bēl-etēri-?ama?家族的檔案中略窺一二。
[34] 對照Goody(1980)的研究。在某些社會,奴隸制因聲望方面的考慮而存在,“通過資助生產能力可能低于雇工的奴隸,奴隸主事實上向他人展示了自己的財富……賦閑無事可能是奴隸唯一的真正責任,但這像其他服務一樣必然會被剝奪”(Watson,1998,第8頁)。
[35] Nbn 466(Strassmaier,1889b;545 BC):Nergal-rē?ūa。他名義上仍為Ina-Esagil-ramat(伊丁-馬杜克之妻和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岳母)所有,且很可能是Ina-Esagil-ramat陪嫁奴隸之子。
[36] Say(1803,第2冊,第5章;1972,第352頁)。英文版本參見Charles Gide“Jean Baptiste Say”,《帕爾格雷夫政治經濟學大辭典》(Palgrave's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Economy,倫敦,1926)。
[37] 最初意指“通途,道路”,后來擴大到各種各樣的陸路旅行,如“行軍、探險、商旅和商隊”。其作為法律術語的使用代表著一種特殊類型的合伙企業和融資模式。
[38] Lanz(1976)對這些合伙企業的法律方面做了研究。更多細節參見Jursa(2005a,第212—222頁,德文版)。我們急需對這類合伙企業的經濟性質(包括1976年后公布的原始資料)進行全面研究。
[39] 參見Roth(1995,第99頁)的翻譯版本。
[40] 參見本書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41] 參見Wunsch(1993,注釋5)。關于羅馬儒略歷時代巴比倫的兌換比率以Parker和Dubberstein(1956)的研究為基礎。
[42] 如Jursa(2004)所指出的,他討論了許多種可能性。
[43] Nbk 216;參見注釋38中提及的翻譯版本。
[44] BRM 1 49(Clay,1912),轉引自Wunsch(1993,注釋7)。
[45] Nbk 254(Strassmaier,1889a;公元前572年,1993年Wunsch編,注釋9)記載:由PN2挪用PN1(即其岳父)作為女兒嫁妝的銀錠以及PN2和PN3(兄弟倆)以女方名義借錢導致的賬戶虧空,兄弟倆最終并未填補。
[46] Nbk 265(Strassmaier,1889a),Wunsch(1993)編,注釋13。
[47] Dar 97(Strassmaier,1897;518 BC)。
[48] 第一份合伙企業契約:Nbk 300(Strassmaier,1889a;569 BC)。該契約于岡比西斯統治第三年被勒令終止,參見BM 31959,Wunsch(2000a)編,注釋10;更多細節參見Wunsch(2000a,1:第99—104頁)。
[49] 更多細節參見Wunsch(2000a,第103—104頁)。
[50] “Egibi”(埃吉貝)是蘇美爾語“E.GI-BA-TI.LA”的縮寫,文獻記錄很少用全寫形式。在一份已被破解的埃吉貝最古老家族姓氏的文獻中,巴比倫書吏把它當作巴比倫名字“Sn-taqī?a-liblut”使用,文獻大意為“俄辛(O Sin,即月神),你既已賜予(我們這孩子),但愿他能茁壯成長”,后面附有一份有史有據的蘇美爾姓氏圖譜。亞述學家F.E.Peiser在1897年指出,埃吉貝同“雅各”沒有任何關聯,前者在遠早于巴比倫淪陷時期的公元前8世紀的楔形文字檔案中就已出現。
[51] R.Bogaert(1966)關于早期“銀行業”的詳細研究顯示,當時并未出現“把金錢存起來并以更高利率貸出去”這一銀行業的本質特征。
[52] 更詳細的闡述參見本書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53] 這些律法規則根據遺產分割、財產轉讓和遺囑等具體實踐中的文獻資料概括而來,因為自公元第二個千年初期以來,類似于《漢謨拉比法典》這樣的法律條文此后并未得到執行。長子有權獲得雙倍于幼子的遺產也是新巴比倫時期以前的慣例。當兄弟多于3人時,長子有權獲得一半遺產(即高于幼子雙倍的遺產)這一事實是最新發現;參見Wunsch(2004,第130—131頁,第144—145頁)。本章作者正在準備一份關于公元第一個千年美索不達米亞繼承法的全面研究。
[54] 聯合家庭(joint family)包括了好幾代人,所有男性成員均有血緣關系。整個家庭由族長(往往由最年長的男性擔當)領導,族長基于家族利益制定經濟和社會事務方面的決策。家族所有財產由成員共享,分配比例則根據各成員的遺產份額評定。只要保持家族的完整,由任何成員取得的收入均須按各自比例歸屬全體成員。
[55] 公元前508年的Dar 379(Strassmaier,1897)提供了一份遺產分割資料,其包括以下規定(第2款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60條):(關于)家族的所有地產,只要確實存在的,包括……(長子)以自己、妻子或其他人名義購置的地產……(長子)有權分到一半……(幼子)只能分到(前述資產的)另一半。
科妮莉亞·溫斯切
從公元前626年到公元前539年,迦勒底統治者(Chaldaean rulers)[1]掌權下的新巴比倫王國持續了將近一個世紀。居魯士大帝的征服終結了迦勒底人的統治,巴比倫王國被并入版圖更廣闊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美索不達米亞南部成了帝國的權力中心,從這里出發,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控制了近東大部分地區。巴比倫是帝國的首都,位于幼發拉底河的一條支流上,在今伊拉克首都巴格達以南約75公里處。
公元前626年起,那波帕拉薩爾(Nabopolassar)逐漸奪取并鞏固了對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統治,最終在中間盟友(Median allies)的協助下率軍擊敗了亞述帝國,并于公元前612年摧毀了亞述帝國的首都尼尼微。稍后,巴比倫成為龐大的新帝國的首都,逐漸從之前的軍事毀壞和亞述帝國的殘暴統治中重新恢復生機。當時,四方朝貢之物遠遠超過了巴比倫輸往其他地方的貨物。
那波帕拉薩爾著名的繼任者尼布甲尼撒二世和那波尼德,將這些貢物用于修建、翻新和擴建神廟與宮殿,擴建城市防御工事和水利灌溉系統等大型建筑工程。尼布甲尼撒二世沿用亞述王朝將被征服地的大量原住民遷至巴比倫的政策。[2]這有助于刺激經濟在相對和平的國內環境下實現增長,促進人口的可持續增長和帝國的相對繁榮。
公元前538年居魯士大帝的征服,標志著巴比倫王朝的終結和巴比倫政治史上的一次大斷裂,但并未完全中斷巴比倫王國的行政制度和法制傳統。波斯帝國初期實施了盡可能保留被征服地現行法律和經濟結構的政策,使統治權更替得以平穩推進。[3]但阿契美尼德帝國的統治者[4]往往在現行社會結構上,另行增設自己的管理機構。由于帝國疆域更加遼闊,它有條件提供并支持更多的新商機,盡管巴比倫已不再是權力中心,王室宮廷也建在了其他地方。
根據希羅多德(Herodotus)的記載,巴比倫提供了波斯帝國13的貢物,其經濟財力無疑是帝國的一筆重大資產。[5]但正如亞述帝國統治下的情形一樣,其資源曾一度被消耗殆盡,所幸經濟增長緩和了這種影響。[6]盡管巴比倫富甲一方,且享有特權和相對獨立的自治權,但對波斯帝國高壓統治的不滿情緒與日俱增。一旦波斯帝國因王位繼承而爆發內戰,試圖脫離其統治的斗爭便會此起彼伏。公元前486年大流士去世,緊接著發生了一場政治混亂,兩名覬覦王位者(可能出身于和當地波斯官員來往密切的巴比倫名門望族)暫時竊取了巴比倫北部的統治權。這促使戰勝者澤克西斯一世(Xerxes)對兩人的支持者實施了一場殘酷的懲罰,并重新調整了在巴比倫的統治政策。結果,巴比倫傳統上層家族的大量檔案文獻,不到澤克西斯一世在位的第二年便已基本流失。[7]
稍后的資料,如公元4世紀早期和5世紀尼普爾城邦穆拉斯夫(Mura??)家族的商業文獻,描繪了一種不同于公元6世紀波斯貴族在經營和管理巴比倫大地產中所組織的創業活動。這為我們提供了一幅延續至公元前485年前后、跨度達120年以上或超過5代人的十分相似的商業圖景。大量史料證明,在王朝更替時期,不僅經濟上的連續性得以保持,行政和法律制度上的連續性也得到了保持。稍后時期的文獻相對較少,其來源也不夠統一,這表明一些次要細節和其他方面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
因此,廣義政治史的時代劃分并不適合社會經濟的動態發展。由于缺少一個更精確的術語,同時也為了避免生搬硬套長期以來的慣用術語、生造詞或縮略詞,本章研究提及的“新巴比倫時期”(除了特指新巴比倫王國外)僅指阿契美尼德帝國第一時期(約公元前485年前)和新巴比倫王國早期(前626—前539)。
有關新巴比倫時期經濟活動的基本信息主要來自阿卡德語商業文獻,阿卡德語是一種現已消亡的閃族語,同希伯來語、阿拉米語和阿拉伯語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阿卡德語以楔形文字的形式被刻在泥碑上,書寫時,只需先把各種各樣的楔形字母組成文字,再用書寫工具刻入尚未風干的介質即可。碑片的形狀和大小不一,主要由它們的用途決定。大多數新巴比倫時期的合約碑片如掌心般大小,包含15—25行內容。由于泥版較不易磨損,故無論有意或無意,一旦碑片被埋入地下,便能保存幾千年時間。僅新巴比倫王國出土的這類碑片和碎片,世界各地博物館的收藏量便達10萬份之多,其中有近1.6萬份已集冊出版。[8]它們絕大多數是由本地人或得到許可的采掘者于19世紀末挖掘出來的,現代受控挖掘技術當時尚未出現。
這些新巴比倫碑片大多來自兩座神廟(即巴比倫南部的烏魯克神廟和北部的西帕爾神廟)的檔案,以及一些名門望族和少數不同地區企業家的私人文獻。迄今已發現的王室殘存檔案為數不多,因此我們關于這段時期的觀點難免帶有很大的片面性。[9]
近二十年來,掀起了一股研究新巴比倫原始檔案的熱潮,有一定數量的私人文獻得到了研究并被集冊出版,或者至少已能被外界所了解和獲得,這是因為博物館對珍貴史料的開放采取了一種更加慷慨大方的態度。關于新出土的原始資料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地得到出版,使人們對這些歷史檔案的解讀提升到了一個新的更高的層次。
我們將把討論重點放在埃吉貝家族的活動上,埃吉貝家族留下的私人檔案最為豐富,有2000多份跨5代企業家、幾乎涵蓋了本章要討論的所有時段的相關碑片(包括碎片和副本)。[10]當然,同意大利普拉托(Prato)商人僅14世紀就多達15萬份的書面文獻相比,每月平均1—2份的檔案顯然是“小巫見大巫”。[11]即使埃吉貝家族的檔案能有該數目的110,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我們所了解的也只能是滄海一粟。更棘手的是,楔形碑片的措辭相當抽象和簡潔,它們只披露簡要事實,不僅沒有提示相關參與方的意圖或動機,且很少包括對以往事實的必要敘述。因此,在證據不夠精細的地方,我們只能粗略地一帶而過,并不得不依賴極少數記載稍詳的交易例子,以作為解釋性的模型。
但是,這類檔案確能披露新巴比倫企業家和他們在商品貿易、食品加工、農業信貸和包稅制等方面的活動情況。一方面,它可以被當作解讀其他更簡要檔案的關鍵一步;另一方面,少量篇幅更短的檔案較具體地描述了埃吉貝家族碑片中語焉不詳的細節,否則我們仍然無法知曉這些碑片的含義。
圖2-1
(一)自然條件
美索不達米亞南部是一個資源非常有限的沖積平原。這里缺乏金屬礦床、石料和適合用作建筑材料的硬木材,因此原材料完全依賴于進口。盡管土壤肥沃,但平均降雨量不能滿足作物的正常生長。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雖然帶來了豐富的灌溉水源,但和埃及的尼羅河不同,它們經常在不缺水的作物收割季節泛濫成災。因此,灌溉技術成了美索不達米亞南部發展農耕的前提條件。這需要規模龐大且復雜的大壩、堤防和水閘系統,以適時提供水源和防止水土流失。由于兩河(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沖刷會帶來大量泥沙,還需對這些工程進行常規監管和定期維護。灌溉系統的引進使谷物收成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不適宜耕作或種植的沼澤地區則被用來養魚和捕禽。沖積平原四周環繞著適宜發展放牧業的茫茫草原和巍巍山脈。
(二)大型機構
1.王室。王室的管理情況并未被很好地記載,這是因為迄今為止只出土了極少數的王室殘存檔案,地方層面的文書檔案也非常缺乏。因此,我們掌握的絕大多數信息均來自王室和神廟或私人的交往互動。
作為最重要的地主,國王控制著巴比倫各處的大地產。其他土地則由王室成員(如一處風格鮮明的“王儲府邸”,正是因為它的楔形文字來源才變得非常有名[13])和上層官員(如王室司庫[14])所有。我們可以把大地產管理想象成類似于下文描述的神廟地產管理。大片土地,特別是新獲取的運河沿岸地區的土地,被分配給了社群規模大小不一的小土地所有者,以作為對他們提供兵役的補償。
王室的行政管理必須要有管理者代為監管地產,征集稅收及灌溉、漕運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費,組織和監督丁役(即地主為公共工程項目提供勞務的義務)。這必須以分工有別的役工和自由雇工為基礎,后者需要臨時或長期供養和支助。分配、銷售和將收獲的作物轉換成貨幣等價物等活動,為商業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重要機遇。這又要求對其他配套設施進行創新,以方便向宮廷繳納稅收和各種費用(fee)。這樣一來,王室、神廟和市政機構之間便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關系,其中牽涉到物資和人力的大規模調配。
2.作為地主的神廟。絕大多數神廟土地均位于城市附近,但也有一些位于較偏遠的地區,它們的質量也不盡相同。只有在灌溉水渠能到達的地方,才有可能發展高效農業。挖掘和維護灌溉水渠是王室的任務,神廟則負責提供建造和維護河道、大壩、水閘和道路等基礎設施的人力和物資。盡管土地資源豐富,但由于神廟缺少足夠的勞動力,因此需借助畜力來進行耕作。
許多神廟土地由深受束縛的附庸勞動力(信眾)負責耕作。[15]這些廟農(temple farmers)通常以擴大的家庭小組為單位,組成不同的犁隊從事谷物耕種,但他們的工作任務往往使他們不堪重負。神廟也會以分成制的方式雇用佃農,此時的收成分配比例將取決于土地生產力。[16]最終,為了提高生產力并獲得穩定的收入,神廟引進了租農(rent farmers),由他們部分或全部負責神廟糧田或棗園的耕作;租農須自己提供人力和生產設備,以此便可獲取一個固定比例的商品和現金分成。[17]一方面,神廟為租農制定了一些比通常更有利的激勵措施,以使他們不僅會把大量時間和精力投入農業生產,而且能將個人財富投資于迫切需要的設備,并承擔相當程度的個人風險。另一方面,神廟必須確保租農不會利用這種安排做出有損于自己利益的事。顯然,實現這一目標并不容易。
上述具有創業性質的活動是否總會自愿開展,還很不清楚。在古希臘,最富有的城市公民須承受特定的財政負擔,如為國家建造和維修三層槳座戰船,以及為戲劇表演團的演出和其他勞民傷財的公益活動提供資金。絕大多數富人似乎傾向于把這種義務當作提高聲望的手段,而非用作生財牟利之道。羅斯托夫采夫描述了羅馬帝國末期的這一問題。[18]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一直以來巴比倫的租農是這些制度安排的積極參與者還是被動接受者。史料顯示,甚至在正常“職權范圍”內從事工作的神廟官員,通常也須為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或損失承擔個人責任。許多現存例子表明,人們被迫向神廟出售資產,以償付他們積欠的大麥、棗子、綿羊和羊毛織品等。這類赤字可能相當可觀,表明神廟的債務人既包括小農家庭或牧民,還包括大家族和大商戶。
某次,一個聲名狼藉且頗有野心的神廟官員吉米魯(Gimillu),對一份租耕許可證既未明確表示接受也未表示拒絕,因為他面臨著役畜和播種勞力儲備不足的問題。[19]最終,另有人接手了該許可證,前提是神廟管理層須為租農提供兩倍于前的畜力,而這顯然已變得更為有利可圖。另一次,某租農把租耕許可證交還給了神廟管理層,因為他很難支付大量的欠款,并覺得自己已無力繼續承擔租耕風險。[20]我們很難知道他(或其他租農)的物資儲備是否因年景或收成不好而陷入嚴重困境,抑或租農只是習慣于從事低利潤率的工作。換言之,我們不清楚儲備不足是偶然和暫時性的,還是系統和常規性的。
人們有可能假設,神廟管理層會把由這類損失導致的債務當作防止某些家族變得過于有錢有勢的一種手段,這正如國王試圖通過在特定場合強制征收附加稅來遏制神廟勢力發展得過分強大一樣。允許企業家集聚一大筆物資儲備可能也構成了一項擴充資本,租農能通過挪用其他業務關系中的貨物或銀幣來增加他們的營運資本。不管怎樣,在古代近東地區,神廟一直是至關重要的信貸機構。[21]但為了理解這類大量積壓問題的確切意義,當情況允許時,必須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和評估。
巴比倫尼亞不斷增長的人口規模、其被并入疆域更廣闊的波斯帝國以及更嚴重的稅收負擔,都需要以集約型的農業活動為支撐。神廟的應對措施是,逐漸放棄自給自足的農業模式,更加重視經濟作物的生產,并把更多的任務授權給企業家,他們有的是出身于神廟官員的普通民眾,有的是外地人,這頗類似于現代社會的外包現象。
畜牧業在巴比倫尼亞南部地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烏魯克城邦,飼養動物是主要經濟來源。[22]畜群被委托給牧人,牧人可以是神廟依附者也可以是獨立承包商。神廟的綿羊和山羊能在草原上自由放養,并可隨季節轉換被趕到很遠的地方放養,等到剪羊毛季節再趕回來。牧人必須對他們的羊群負責,并無償捐供一定數量的羊羔用于祭祀,羊皮和羊毛則須在神廟作坊里得到相應的加工處理。
乳制品的重要性相對較低,因為綿羊和山羊在一年中的絕大部分時間里都很難獲得。在整個夏季,牛群都較難管理和飼養。結果,它們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對神廟管理層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奶牛和公牛則主要被當作犁耕畜力使用。
不適宜耕作或種植的沼澤地區則被用來養魚和捕禽。在這些神廟管理層所屬地區,捕魚和捕禽主要由神廟人員負責;目前并無證據表明外地企業家也參與其中。神廟試圖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其所屬領地中這類資源的獲取權。[23]
3.神廟及其城邑。美索不達米亞南部地區的神廟不只是宗教實體,長期以來更是一種作為至關重要的經濟中心而存在的機構。它們至少須負責和侍奉與神祇有關的活動和事務,神廟建筑的維護,以及寺眾的提供和供養等。除了通過提供衣、食、住方面的物資和供奉神祇來滿足當地社群的宗教信仰需求外,神廟還控制著非常龐大的土地和人口。結果,神廟及其城邑形成了一個利益共生體,城邑在宗教中心附近得到蓬勃發展,神廟反過來又需要城邑及其周邊領地的支撐。
4.受俸者制度。牧師俸祿是一種分享神廟收入的權利,也是對提供祭禮所需的祭司服務和神職工作的回報。受俸者專門負責圣餐的準備和提供,縫制和修補圣服,擦拭、點綴和擺放圣像,以及主持宗教儀式和守護人們的精神家園。這些任務不僅需要特定技能,個人社會地位對其本質上是否適合從事該類任務也頗為重要,換言之,保持宗教意義上的“純潔”很關鍵。因此,許多為神廟做事的手藝人都是受俸者,而非神廟依附者或奴隸。受俸者代表一個社會的技能型城市自由精英階層,受俸者制度使這些最古老和最有影響力的地方家族同神廟共棲共生、連為一體。
受俸者的服務報酬通常包括大麥、棗子、啤酒和圣餐剩余物等,由此便創造了一種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這些公職起初和特定家族關系緊密,并且是可以繼承的。任務可以分解為月任務和日任務,在繼承過程中甚至可以在一日內進一步細分成不同時段。
巴比倫王國的城市有產階級的經濟態度和社會風貌可以用兩個基本(盡管作了必要的簡化)術語描述——食利者和企業家。[24]食利者試圖通過剝削受俸者和地產投機,從繼承來的職位和風險較低的資源中獲取可靠的收入來源。企業家則傾向于投身競爭性的環境,從事高收益和高風險并存的商業活動。
通過受俸者的責任和權力而與神廟有聯系的許多家庭,作為古代社會的公職人員,均持有一種食利者的態度。他們的職位是世襲性的,盡管受俸者的“職位”逐漸淪為可用金錢捐購,但仍只有特定個人有資格承擔精神信仰領域的核心職責。這意味著受俸者是不可或缺的,除了受俸者的同行外,其他人要取而代之必須經過嚴格評定。盡管這些公職本身并不構成關鍵性的創業環境,但它們有時確實為創業活動(特別是涉及食物供給方面的)提供了機會。
例如,受俸者可以讓他們的奴隸代替自己執行相應任務,只要他們對社會地位沒有特定要求,比如直接列席圣禮和供奉神祇。這就為受俸者從事其他有利可圖的活動提供了更大空間。復雜的商業合約可以使所有權和宗教服務相分離,因為受俸者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便可把宗教服務外包出去。
受俸者職責的商業化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適合擔任這一職務。那些負責長期任務且不能將其委托給他人的受俸者可能需要擁有一定的社會聲望,但這會妨礙他們從事更有利可圖的活動。從這個經濟邏輯來看,這種長期任務就變成了負擔。一份記載了某父親力勸其幼子(而非長子!)認真履行神廟頌唱者任務(并表示會堅定支持他)的檔案即體現了這點。作為交換條件,該父親將給幼子提供一份額外的遺產。即使這更多被理解成是幼子照顧其年邁父親的補償,但也表明了這類受俸者職務算不上是一筆資產。
在新巴比倫王國時期,我們看到傳統的城市有產階級中出現了分化,因為他們的財富出現了相對下降,除非他們積極參與創業活動。潛在的經濟收益必定非常巨大,即便并非他們所有人都能享有這樣的收益,因為有一些企業家淪為破產者。但有例子顯示,在破產前他們確實在極短時間內就積累了大量地產。[25]
一組來自帕息巴城(Borsippa)的傳統上和神廟有關的家族私人檔案表明,盡管一些人憑借其職位和收入成了企業家,但其他人卻沒有這么做。[26]目前并無確切的出土文獻顯示受俸者可能會采取哪種行為。繼承了較少財產的幼子很可能因為特殊的激勵成為企業家。但是,這需要他們具備堅強的意志和良好的身體狀況,可能還需要具備常人所沒有的商業動機。
歷史資料清楚地顯示,創業活動能獲得社會收益,這和創業者的社會地位無關。沒有證據表明,創業活動被視為“骯臟的職業”,或者像羅馬時代那樣被委派給下屬負責。神廟租農通常出身于神廟公職人員或受俸者階層。但總體上看,出身于城市名門望族的企業家相對較少,這些人一出生便繼承了大筆財富、官職和良好的人脈資源。
不幸的是,對不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企業家,我們的資料并未顯示他們是如何獲得大量財富和較高社會地位的;經過了史料極其匱乏的幾個世紀后,到有史料記載的公元前6世紀,他們已經從下層社會成功地躋身于上層社會。我們在現已發現的歷史檔案中找到了這些受俸者家族或神廟高層公職家族的成員,在幾代人以前就從事商業交易的記載。其中一個例子來自伊提魯家族(tiru family):到涅里格利沙爾(Neriglissar)國王統治時期,伊提魯家族的某個成員在大神廟擔任屠夫受俸者職務,并和一個王室法官的女兒結了婚,同時他還涉足商業冒險活動。[27]
出身顯貴家族——不管關系多松散——無疑有助于開拓商業關系,拓展創業前景。但并非所有這些家族的旁支都是有錢有勢的。例如,到公元7世紀末,埃吉貝家族已在一些巴比倫城市建立了牢固的勢力,把持著受俸者和官職。但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5代企業家檔案的巴比倫埃吉貝家族旁支是白手起家的,起初既無地產也無俸祿。
大多數企業家似乎都是雄心勃勃且設法擠進上層社會的人。他們通常沒有一個家族姓氏,也就是說,他們并非出身于城市名門望族。許多人努力在王室機構出人頭地,或同王室建立了重要關系。一旦具備了獲取經濟成功所必備的部分條件后,他們就會尋求和有影響力的家族建立聯盟關系,這頗類似于18—19世紀抱負遠大的歐洲人和相對卑微的貴族家族旁支結成姻親的做法。例如,拉爾薩城(Larsa)的一位“無名”企業家伊蒂-薩馬斯-巴拉圖(Itti-?ama?-balātu),從事包稅業務、農業承包和簡單貿易,并將女兒嫁給了拉爾薩城一個有名的受俸者家族的男嗣。[28]因此,家族聯姻有助于獲得社會地位,拓廣一個人獲取經濟機會的途徑。
1.聯姻和創業策略。在絕大多數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上,通過聯姻擴展商業關系是一種慣常做法。對埃吉貝家族而言,更是如此,這一點也反映在該家族成員的婚姻譜系中。在最早的例子中,我們發現埃吉貝家族的一名女眷嫁給了一位沒有家族姓氏的男子。該男子和他的繼兄以經商為業,而且似乎同王室機構之間關系不錯,甚至還在王室機構任職。這種聯姻關系有助于解釋埃吉貝家族發家史的某些方面,不過其早期階段的發家史并無明確的文字記載。例如,埃吉貝說已教會他外甥閱讀和書寫楔形文字等技能,隨后便收養了他,但沒有像其他三名親生兒子那樣給他提供一份遺產。這表明埃吉貝妹妹的婚姻旨在促進埃吉貝家族的業務發展,而埃吉貝收養他的外甥也只是為了彌補后者出身卑微的不利條件。
在以后幾代埃吉貝家族成員中,長子往往迎娶家庭背景更好的女子為妻,她們的父親出身“顯赫”家族,擁有良好的社會關系資源,并可提供豐厚的嫁妝。相反,他們的年輕女眷則嫁給了商業伙伴(嫁妝通常只相當于長子娶妻所得女方嫁妝的很少一部分),這表明埃吉貝家族在同這些姻親的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29]
2.放債人的聲望。在古代社會,債權人一般只能獲得較低的聲望,這在《圣經》的記載中有所反映。不過,我們對新巴比倫時期債權人的社會地位所知甚少。我們掌握的少量史料通常并未記載社會如何看待債權人的信息。倒是有文學作品偶爾規勸債權人善待債務人。我們也有一份表明某債權人對其債務人深懷同情的碑片。[30]
除前文已論述的租耕農業外,其他一些創業活動領域也很重要。
1.農業企業和改變土地用途。在古代,土地所有權是判斷一個人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標準。土地成為一個家族實現基本自給自足及供養依附者和救濟者的保障。絕大多數羅馬商人一旦賺了錢,便會投資于作為聲望產品(prestige good)的土地,新巴比倫時期也不例外。
埃吉貝家族用他們的商業利得來添置農田,再以分成制的形式出租農田。他們有長遠的眼光。例如,他們的租賃安排為租戶提供了一種經濟激勵,促使租戶對栽培和種植資本密集程度更高的作物進行投資,比方說從谷物種植轉向棗類種植。作為種植椰棗的補償,埃吉貝家族允許租戶在前幾年支付較低的租金,以犧牲短期的谷物租金來換取長期(椰棗樹需要好幾年才能長大結果)更高的椰棗收益。此外,椰棗還需得到良好的灌溉和照料,因此只能在臨近水源的地塊種植。
在持續三代人的時間里,埃吉貝家族沿新運河(New Canal)特定地區的椰棗栽培從占總面積的130增至14。[31]除果園以外的多數土地均適宜種植谷物,但離運河太遠就很難獲得灌溉水源。因此,若租戶愿在只能用水桶取水灌溉的地區栽培椰棗,他們將獲得非常有利的租約。
2.小眾產品。專門栽培某種小眾產品(niche products)是訥辛(Nūr-Sn)家族的伊丁-馬杜克(Iddin-Marduk)獲得成功的關鍵。他只種植洋蔥,一種運河沿岸地區的副產品。相比于同等價值的谷物或椰棗,洋蔥的運輸和配送難度更大,但伊丁-馬杜克的經營策略很成功。
3.運輸和銷售機會。人們往往認為企業家只是推動了工業新技術的發展。但在整個歷史上,運輸和銷售有著同等重要的地位(如由沃頓家族創立的沃爾瑪大型連鎖超市)。公元前6世紀,在種植戶和大型機構之間的商品供給和采購上存在巨大的商業機遇。[32]經營管理者必須在種植戶要繳納地租、稅收、灌溉費和其他苛捐雜稅的農村和城市地區(城市需要商品以滿足消費需求,神廟和王室機構需要現金或大量貢品以供養其依附者和行政人員)建立市場聯系。
問題是,租戶和小地產所有者把自己的農作物運往城市銷售的途徑非常有限。其中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套穩定的商業機制,將農作物從農村地區收集上來并輸送給城市消費者、宮廷依附者、軍隊和神廟。合約必須規定按照農村農戶的需求配送,因為這確保了農戶的農作物能換取等值貨幣。按照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傳統慣例,必須先起草一份在收獲季節繳納一定量農作物的債務合約,以確保租戶及時償還提前使用種子和役畜的欠款,并繳納灌溉費、實物稅(kindred taxes)或類似款項。從這點來看,早期創業活動從創建一套縝密的市場關系制度所帶來的無限商機中受益匪淺,該制度有助于促進農業生產超越基本生計水平且更加以市場為導向。幾乎從一開始,這套制度便引進了一些極具現代特征的商業慣例。
4.包稅制。包稅制是一種制度安排,指有權向某特定地區征稅的機構委托他人代為向該地區征稅,作為交換條件,此人可免交原本應向該機構繳納的一次性稅收。一次性稅額以該地區的預期稅收收入為基礎。實際征得稅款和應付一次性稅額間的差額,和通常伴隨征稅活動而來的借貸機會(最臭名昭著的便是面向缺乏即期付款現金的種植戶的農村高利貸行為)一起,構成了包稅人的利得。
高征稅率既是包稅人的主要目標,也是一種推動商業企業發展的經濟激勵。除非把重點放在維持稅基和促進更高效的農業生產上,否則這類活動將面臨日趨腐敗的危險。在古代近東地區,當包稅制同運輸和市場機會良性結合時,它便會產生積極的效果。
小生產者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稅收越來越多地以貨幣而非商品形式繳納。由于偏遠地區的銷售渠道非常有限,農戶深受自產滯銷的農作物所累。新巴比倫時期的包稅人往往把自己定位成中間商,他們接納小農種植戶以農產品形式上繳的稅收,并通過調配和銷售將其折換成現金,如此一來便連接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各自需求,最后他們把稅款上繳給王室。通過對接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組織貨物的調配和運送,包稅人擴大了市場生產規模。包稅人有兩種獲利途徑:其一,使實際征得的稅款超過其必須繳納給國家的部分;其二,通過把農作物轉售給消費者來獲利。越來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定居,他們必須購買商品以滿足自己的消費需求。因此,中介商對經濟的良好運行變得至關重要。
埃吉貝家族將包稅業務的重點放在運河沿岸的農村地區,雇用船只和船夫運送貨物。包括神廟在內的土地所有人,必須支付一定費用以整修河道和灌溉系統。埃吉貝家族先是同負責整修河道和向河道使用者收費的地方官員簽訂合約,然后給這些地方官員支付既定款項供他們上繳宮廷,并從中獲取實物形式的差額收益。借貸、農作物采購和配送的相關制度安排(它們均須以債務合約為基礎)也隨之逐漸形成,這些制度安排要求種植戶在指定的繳稅日前把農作物運送到運河沿岸的碼頭。貨船將定期把農作物發往巴比倫,若到了截止日期貨物還未裝船,則作為債務人的種植戶有義務自費把它們運往巴比倫。這種包稅制度使埃吉貝家族只需向地方政府支付一筆固定費用即可將農作物運往巴比倫,從而省去了高額的分批運費。
隨著埃吉貝家族獲取貿易商品的能力不斷增強,對收費節點的有效控制使他們相較于弱勢的競爭者能獲得大部分利潤,這和約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通過同鐵路公司談定更優惠的運費來創建標準石油公司的做法頗為類似。包稅很可能不是埃吉貝家族的主要商業目的,它旨在更有效地配合該家族其他方面的商品貿易。一旦埃吉貝家族建立起強大的運輸、儲備和食品加工網絡,他們就會致力于保持供應鏈的穩定。不管包稅是主要還是次要的盈利動機,埃吉貝家族均作為中間商參與其中,這不僅推動了種植戶以等值農作物的形式抵繳王室稅款的進程,而且在通過市場控制以擴大利潤率的同時促進了農業生產和消費。
即使在王朝更替時期,如從那波尼德到居魯士大帝(公元前539年)統治時期,埃吉貝家族似乎也仍在充當包稅商的角色。為維持這種地位,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Itti-Marduk-balātu)曾遠赴波斯法庭尋求其他上層巴比倫人的支持,并最終和負責管理波斯帝國稅收的官員結為朋友。于是,當波斯人接管巴比倫王國的稅收體系時,他們就把權力下放給了當地的官員和商人,如埃吉貝家族和其他熟悉該體系如何運行的巴比倫名門望族。
5.借貸活動。人們會出于各種原因借錢。當然,只要有資產可供抵押,窮人通常也能為補貼生計開支而借入資金。私人借錢一般均用于繳納稅款或彌補暫時性的損失,但有時也會借入資金,用來支付雇人代服兵役或勞役所需要的費用。
企業家借錢主要是用來增加流動資本,添置原材料、設備,以及招募員工,而農民則會借錢來儲備種子。與現代不同,我們并未發現新巴比倫時期有借錢購買房屋和耕地的情形。由于不存在抵押貸款市場,也就不會產生資產價格的泡沫現象。新巴比倫的企業家只能通過積極改良土地來抬高地價,如在城市地產上建造房屋或住宅,或在灌溉地區種植椰棗。
6.食品的加工、配送與銷售。商品交易商自然會把自身活動擴展至食品加工和配送環節,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例如,椰棗商可能會雇用下屬專事椰棗酒釀造業務。[33]如此一來,便會提高縱向一體化的程度。
7.紡織品生產。紡織品是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主要出口品之一。埃吉貝家族,或至少他們的親戚,曾從事過紡織品貿易。文獻表明,他們曾用羊毛收入“賄賂”那波尼德的皇太子伯沙撒(Belshazzar),以獲準從事紡織品生產和出口貿易。
除非供給能使重置成本保持低位,否則奴隸勞動力的成本將高于自由勞動力。[34]許多羅馬奴隸主強迫奴隸超負荷勞作以致他們過早地死去,但這種做法只能維持一段較短時期。新巴比倫的奴隸是重商品,他們不容易得到補給,其售價相當于一名雇傭勞動者幾年的收入總和。他們可能來自于外地征戰獲得的戰俘或奴隸貿易。遭遺棄或被父母甩賣的兒童也被當作奴隸撫養長大。奴隸的后代也被當作奴隸而投入奴隸貿易。女奴隸則往往被奴隸主當作女兒的嫁妝,幫助其女兒在成家后干家務活和照料孩子。奴隸的衣食等必須由奴隸主提供,因此成本也不低。
通過技能培訓提升奴隸的價值并把他們租出去的做法在經濟上是合算的。這可視為“人力資本”的早期例子,盡管其采取了由勞動力所有者而非受培訓者本人獲取投資回報的形式。家族掌權者經常把管理任務分配給表現出良好業務能力的奴隸,包括讓他們代為負責商業貿易,或適當管理家族業務。
只有少數家族會自愿出售奴隸。在賣出奴隸前通常須確保該奴隸已負債累累。奴隸家庭成員通常會一起被買賣,只有當兒童到了工作年齡時才和父母分開。絕大多數奴隸的待遇和生活條件確實很嚴酷,但是在新巴比倫時期,并沒有古羅馬時期那樣的蓄奴大莊園。在農業上,奴隸通常充當佃戶而非強迫勞動力。絕大多數農活和灌溉系統的維護,均要求他們辛勤勞作、富有遠見且細心認真。給奴隸提供允許他們獨立勞作的合約,使他們關注成果,顯得更加切實可行。同樣地,和羅馬時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新巴比倫時期較少出現奴隸以農業工具為武器發動起義的情形。但是,一些關于由商業伙伴或奴隸主家族為遺產分配而保留的財產清單的史料表明,奴隸也經常逃跑。
在給奴隸主支付一筆“授權費”(mandattu fee)后,奴隸的生活和勞作便能獲得一定的獨立性。本質上說,他們是從主人那里自我雇傭或租用自己。由于他們必須賺取比一般雇員更多的收入,所以只有少數聰明能干和受過良好訓練的奴隸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除了支付自己的授權費外,埃吉貝家族一些享有特權的奴隸也替妻子支付了授權費,以便她們能陪在自己身邊。其他奴隸則作為高級合伙人參與合伙經營。后文將更詳細地討論這種商業制度安排。
和古希臘時期的做法一樣,一些新巴比倫奴隸充當著奴隸主代理人的角色,替奴隸主操持各項事務。但和古希臘不同,新巴比倫奴隸顯然不涉足大規模的貨幣借貸行為。這可能是因為在巴比倫不存在伴隨貨幣借貸而來的道德污名,這種污名很可能會阻礙奴隸主親自從事類似活動。
埃吉貝家族的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至少授權3名奴隸在他本人不在的較長時期內代為管理現場事務。在他們的往來信件中,奴隸們稱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為“我的主人”,后者則把奴隸稱為“我的兄弟”。其中有個奴隸甚至和兩名高級合伙人一起,僅憑5邁納(mina,古希臘和古埃及等地的重量單位和貨幣單位——譯者注)銀錠便開創了自己的事業,他也因此出了大名。[35]相對而言,在商業事務上,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似乎不太信任他的親兄弟。
和古羅馬時期的做法相反,沒有證據表明巴比倫奴隸會用創業賺來的錢財換取人身自由,不管他們已變得多么富有。解放奴隸是只能由奴隸主主動實施的自愿行為。在巴比倫,奴隸解放通常附帶著照料老年奴隸主和女主人并為他們送終的義務。因此,奴隸解放最常發生在他們勞動生涯的末期。
大約一個世紀前,薩伊提到:“英國經濟學家幾乎已混淆了作為‘企業家’憑才能從事工商行業所得的‘利潤’和資本利得這兩者的含義。”[36]企業家和更消極的出資者之間的差異,在新巴比倫時期以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構筑貿易和商業合伙關系的barrānu[37]契約中,有相當清楚的說明。
這類合伙關系一般形成于一名資深出資人和一名在現場負責實際工作的資淺合伙人之間。[38]作為一種免息債務合約,它們意味著出資人在業務解散時可以收回初始投資,只有利潤可共同分享,或用于再投資,或定期拿來分配。這種合伙關系既不新穎也不獨特,類似的商業經營形式在公元前第二個千年的初期就已廣為人知,其中猶以長途貿易領域為甚,當時它們被稱作tapp?tum。《漢謨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50年)中曾規定:
若某人給他人提供金銀以幫助后者投資一家合伙企業,則他們應在神靈面前平等承擔風險并共享利潤。[39]
這些合伙關系建立的方式和伊斯蘭的利潤分享(mudāraba)[40]、意大利康曼達(commenda)和漢薩同盟(Hanseatic)貿易合伙關系的原則相一致,它們均被視為合伙企業的古代雛形。新巴比倫時期的新進展使商業活動的規模和領域得到了不斷擴大,許多人開始從事商業活動,并將其商業原則應用于區域間貿易。
商業上的成功使資淺合伙人能逐漸償清出資人的投資,并將商業成果完全據為己有。尼布甲尼撒在位第13年(公元前575年)的一份契約Nbk 216,記述了這一過程:
在一家barrānu中,某人A將6邁納(即3公斤)銀錠,出借給某人B(作為運營資本)。不論B用該筆借款在城鄉各地賺了多少錢,A都將和B平分商業利得。到尼布甲尼撒大帝在位第24年時,(之前的6邁納)銀錠(B尚未向A償付本金)已增值到11邁納的barrānu企業債款。(后面是3名見證人和抄寫員的簽名、地點及日期。)[41]
在上述情形中,A是資深出資人,B是資淺經營合伙人(working partner)。不管資淺合伙人通過自身努力并運用資深合伙人的資本獲得多少利潤,他都必須和后者平等分享。每隔6年,他須把將近一半的初始風險資本(前引例子中為11邁納銀錠)返還給風險投資人。
如該例子所示,這類合伙經營通常會平均分配利潤。但合約安排也留有彈性,可適用于不同情形,這取決于合伙人數量、各自的作用及資本和勞動投入的比率。[42]
這種制度安排使富人扮演著風險投資家的角色,他們尋求有能力的合伙人代為經管自己的barrānu業務。肯定有許多很想投身于商業活動但卻缺乏足夠資金獨立創業的人,如只繼承了較少家族資產的幼子。一些新巴比倫時期的史料顯示,這些人起初作為資淺合伙人利用贊助方的資金從事創業活動,當他們積累了躋身于高級合伙人的足夠資本后,便轉而投資于其他新進入的經營合伙人。
訥辛家族的卡瑟(Kāsir)是其中的一個例子。他于公元前581年作為資淺合伙人借入11邁納(約5.5公斤)銀錠,6年后便能用經營所得償還出資方近一半的初始投資。[43]后來,大概在公元前576年—前572年間,他同弟弟伊丁-馬爾杜克共同創業。兩人幾乎完全(也可能部分)依靠自有資金運營,只雇用一名代理合伙人,盡管也一度遭到失敗。[44]伊丁-馬爾杜克的婚姻使兄弟倆的業務受益匪淺,馬爾杜克從妻子的嫁妝中拿出7邁納(即3.5公斤)銀錠投資于兄弟二人的冒險事業。[45]資料顯示,債權人必定向兩兄弟和他們的父親提出過強烈的索賠要求,因為伊丁-馬爾杜克的岳父曾于公元前571年敦促伊丁-馬爾杜克把他所有資產轉入妻子名下,以作為伊丁-馬爾杜克將妻子的嫁妝投資于家族業務的一種保障。伊丁-馬爾杜克順從地簽字同意讓出兩名女奴和她們的5個孩子,還最終轉出了自己所有同業務無關的財產。[46]
偶爾也會出現兩名或更多合伙人聯合集資的現象,他們平等參與其中以達到必要的業務規模。埃吉貝家族的文獻Dar 97(公元前518年)提供了這類安排的一個例子:
A和B分別出資5邁納銀錠,以成立一家barrānu。這10邁納銀錠的經營所得,須在兩人間平分。
4名以上見證人和1名抄錄員的簽名,以及地點和日期。[47]
我們發現這種安排也出現在前面提到的伊丁-馬爾杜克的例子中。在伊丁-馬爾杜克脫離兄長的業務單干后,他同另外一個人加入了某家barrānu企業,起初只是資淺合伙人,但很快便獲得了該企業為期7年的平等合伙地位。同時,他雇用了自己的資淺合伙人。通過這種方式,伊丁-馬爾杜克仍親自負責部分實際業務,這既分散了經營風險又考驗了下屬的能力。伊丁-馬爾杜克成了他那個時代企業家的典范,而且他在商業上的杰出成就也使他與眾不同。
barrānu企業的回報通常極高。根據慣例,年收益率須達到20%。這是資本使用的機會成本,即出資人出借資金的無風險收益率。由于利潤必須平等分享,故一家barrānu企業只有在年收益率達到或超過40%,即兩倍于20%的無風險借貸利率時,對出資方才有意義。
資淺合伙人的目標是用經營所得償清風險資本,以便能獨立完整地掌控一家企業。但即使在全資控股該企業后,他也可能會向前高級合伙人或其他人借入計息資本,用于短期周轉甚至擴張業務規模。
在子輩繼承并接手家族業務后,barrānu企業便能超越創始人的生命期限而存續下去。希臘、羅馬商業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限相對較短,它們往往在每次航海或其他冒險活動結束后便告終止;新巴比倫時期則不然,埃吉貝家族文獻記載了他們創建的一家合伙企業,持續了跨越兩代人40年以上的時間。直到主管合伙人因過于年邁體衰而不能繼續管理業務時,繼承人才被迫解散或拆分該企業。[48]即使這樣,至少在3年多的時間里所有合伙人仍共同分享用業務收益購置的某處地產的收入。
1.埃吉貝家族如何從資淺合伙人攀升為大金融企業家。埃吉貝家族是熊彼特企業家概念的一個杰出例子,熊彼特認為能獲取暴利和準租金的重大創業機會在于創造出新的商業經營方式。將貨物變換成金錢的能力,是埃吉貝家族分布廣泛的經營業務獲得成功的關鍵,他們建立了一套集農業生產、納稅和沿巴比倫運河體系輸送農產品的銷售體系。
埃吉貝家族創始人花了許多年才積累起足夠的財富以支撐其家族業務。文獻并未記錄誰為埃吉貝家族的早期創業活動提供了資金。最終他們成功地找到了出資方(或出資方找到了他們),開始作為資淺主管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s)參與利潤共享的barrānu企業。經過兩代人的時間,埃吉貝家族同一些負責征收地權稅費的王室官員建立了關系。到家族第三代時,文獻記載他們和巴比倫總督維持著親密關系,總督主要負責納稅、徭役管理和征兵事務。
2.記賬和企業經營。企業一經創立,埃吉貝家族便會采取同其他人合伙的方式開展業務,像家族企業創始人曾獲得他人資助那樣,這些人通常是他們找到的并給予資助的實干企業家(on-the-spot entrepreneurs)。這類合伙企業參與一些具體活動,如釀制椰棗酒或收購地方農作物并將其運往巴比倫銷售。埃吉貝家族按事先準備好的定期賬目計算這些商業活動的盈虧情況。
這類業務通常會使埃吉貝家族的運營資本維持在一個穩定水平,并有財力給各合伙人分配利潤以供他們自主支配。合伙人一般不會把分到的利潤用來擴展合伙企業的業務,而是將其投資于自己的獨立業務。他們的賬目明細顯示了各合伙方在具體經營項目上的投資額度,文獻也估算了合伙人在各項業務中的財產和收入。其詳細程度可同2000多年后歐洲漢薩同盟的城鎮商業檔案相媲美。
3.經濟創新。在那波尼德統治初期(公元前555年)或更早時期,埃吉貝家族就因和王室家族最有權有勢的管家有特殊關系而聞名遐邇。在埃吉貝家族購置了一棟毗鄰王儲府邸的房產后,他們以該房產作抵押借入資金,使這筆房產投資實現了杠桿化。他們設計了一種“貸款—租借”抵押貸款交易,向房屋租客借入資金,按照通行利率標準收取20%的房租,這頗類似于現代人所定義的資產價格、租金和分期付款利息間的均衡關系。換言之,埃吉貝家族用借來的錢購買了一棟豪宅,并把它轉租給了其他債權人。[49]
相抵利用信貸安排(antichretic credit arrangement,即債權人擁有抵押品的使用權,以代替債務人應償付的利率)本身并不新奇,但它們一般被用在一種不同的情形中。當急需資金的人將房屋或地產作為抵押品向債權人借錢,但在某個時間段沒能力及時償付利息時,他可以把抵押品的使用權讓渡給債權人,以作為拖欠利息的一種補償。這往往是所有權轉讓的最后一個階段(有時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埃吉貝家族顯然不屬于處境窘迫的債務人。他們不過是想利用這種合約安排既獲得房產權,又不影響家族其他業務的運營資本;這恰是他們在既定法律框架下發揮創造性的顯著表現。這種安排的巧妙之處在于,它將王儲的管家作為債權人—承租人納入其中,這是該安排行之有效的基本前提。對埃吉貝家族而言,這樣做本質上是一種免息貸款,在償清債務前不需任何實際上的資金劃轉。類似的貸款—出租合約偶爾也會得到改進,并歷經四個朝代,甚至在那波尼德到大流士的整個王朝更替時期,這類合約依然盛行。考慮到20%的無風險年利率,這種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它不僅反映了經濟增長和繁榮,還抑制了有利可圖的房地產投機,這正是房地產價格保持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
4.放債和銀行業問題。19世紀末的研究文獻將埃吉貝家族描述為猶太族裔的銀行家,這些研究文獻出現在該家族檔案被發掘后不久。據認為,埃吉貝家族的名字來自希伯來文的“雅各”(Jacob)。這符合關于猶太人及其在銀行業中發揮作用的現代觀念(可能是錯誤觀念)。盡管認為“銀行家”和埃吉貝家族屬于猶太族裔的看法在幾十年前就已被證明是錯誤的,但至今仍有一些出版物不加注釋地援引這種看法。家族姓氏“埃吉貝”明顯起源于蘇美爾—巴比倫[50],留下著名檔案的埃吉貝旁系家族的業務亦與我們所描述的“企業家”相符,而與存款銀行業務無關。[51]
5.企業利潤的投資。成功的業務運作能帶來高利潤,但只有在合理擴張的條件下,這些利潤作為運營資本用于再投資才是明智之舉。合伙人通常會選擇撤走部分資本,按照自己的意愿,伺機決定是添置土地、房產還是購買奴隸或奢侈品。一方面。這可作為價值儲存形式,在急需貸款時充當抵押品;另一方面,這樣做也會獲得更多收入,且有助于塑造自身的社會聲望。埃吉貝家族記錄的一套檔案中,將該家族出售的價值達50邁納銀錠的資產視為還債之需,但實際上這可能是對庫存積壓的處理。
當埃吉貝家族財產于公元前508年在第4代子嗣手中劃分時,該家族在巴比倫和帕息巴城擁有16處房產和100多名奴隸,更不用說當時尚未統計在冊的大量農業地產了。
租賃和包稅制頗類似于現代公用事業公司的私有化,它們既可能是無效率的也可能是有效率的。這些機構實行私有化的動機并不難理解。它們需要可靠性、穩定性和問責制,但出于各種原因它們很難從內部實現這些。企業家參與其中的主要目的無非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在這種情形下,一個繞不開的問題是,私營企業家能否比公共機構或其代理官員更盡職盡責地為公眾服務,并實現更高的效率。逐利動機會帶來效率還是會導致腐敗盛行,投資者是否會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大肆攫取利潤而完全不顧企業死活?不管我們的答案如何,新巴比倫社會似乎成功地使王室和神廟各種功能的外包沿著一套重要的生產性經濟實踐的方向發展。當然這種論斷是有約束條件的。
我們可指出企業發展的兩種障礙,即政治游說方面的努力和財產繼承制度。
1.政治游說。從事租賃和包稅制的商人依賴于特定的政治制度和官僚體系。這種業務需要重視政治關系。租賃商或包稅人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建立和維護這類關系,并以贈送禮品、誘餌或賄賂等形式將資源投在聲望產品上。這是一項具有內在風險的業務,因為企業家從來不能完全確定那些有權有勢的恩者是否會“反翻臉不認人”。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長期輾轉于波斯等地,努力確保其包稅制業務的良好運營。這類商務旅行無疑既充滿艱辛又險惡多端,因此他在第一次動身前便已立好了遺囑。政治游說對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事業成功至關重要,對其他巴比倫家族也不例外。
2.遺產分配。繼承法往往被責難為充當了商業破壞者的角色,它們導致生產性資產被許多繼承人共同分割,從而使每人所得遠不足以支撐商業發展。這出現在伊斯蘭傳統律法中,常被當作伊斯蘭社會沒能走向和西方相同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原因之一。[52]按照新巴比倫慣例,兒子是唯一繼承人,旁系親屬不具有繼承權,女眷也不能在無遺囑明示的情況下繼承家族財產。此外,至少一半的財產將由一人繼承,因為法律規定長子有權獲得兩倍于幼子的遺產,或者當兄弟不止兩人時可獲得家族一半的財產。[53]這種中間路線確信,只要使核心業務正常運行,所有兄弟都不至于陷入身無分文的境地。
此外,新巴比倫社會有種類似于印度聯合家庭[54]的“未分家的兄弟”(undivided brothers)制度,從而使企業在父輩去世后一段較長時間內仍能作為單一實體正常運轉。不需要任何法定程序,長子便能繼承父輩遺產并充當所有繼承人的集體代表。這使遺產分割盡可能往后推遲,成了平穩過渡的一個必要條件。只要兄弟們不分割父輩遺產,所有經營收益便須根據他們各自的繼承份額共同分享,而不管由誰負責實際工作。
這種制度安排并不總是沒有沖突。埃吉貝家族的檔案再次提供了相關證據。當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長子在其父去世約14年后,同另兩個兄弟一起對家族業務進行清理時,他試圖索取一定的補償,理由是這兩人曾挪用過他妻子名下的錢財。但兄弟倆拒絕了他的要求,因為嫁妝的使用權歸男方父親(即三兄弟的父親——譯者注)所有,只要子輩繼承人維持“未分家”狀態,便可自然而然地獲得這種使用權。最終,三兄弟不得不把全部東西都拿出來分割。[55]總之,盡管同長子繼承制相比,新巴比倫繼承法會給企業經營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但并未導致在其他許多制度安排(如可分割繼承權或普遍繼承權)下常見的嚴重破壞。
新巴比倫時期的政治和經濟環境為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經濟體提供了實現更高生產力水平的廣闊創新空間。它允許并要求企業家一方面在基本水平的農業生產和消費者之間,另一方面在個體土地所有者和王室或神廟各級的行政管理機構之間,發揮中間商的作用。作為中間商,他們幫助擴大并加強了農業生產和原材料加工。通過擴大信貸和促進實物稅收向貨幣稅收的轉變,他們加速了經濟的貨幣化和不同生產部門的一體化進程。
其寓意在于,新技術和新設備并非提高生產率的唯一重要手段。創業成功的關鍵方面還包括:建立人際關系的方式,勞動力和利潤分享的方式,融資方法、產品銷售和配送渠道。
[1] 那波帕拉薩爾在位21年(前626—前605),其長子尼布甲尼撒二世在位43年(前605—前562),幼子以未米羅達在位2年(前562—前560,后遭謀殺),尼布甲尼撒二世的繼子涅里格利沙爾在位4年(前560—前556),其小兒子拉波羅掃措德(Laborosoarchod)即位不到3個月便被那波尼德篡權奪位。在那波尼德率軍遠征阿拉伯沙漠的幾年間,其子伯沙撒執掌巴比倫統治權,但他從未被當成國王對待;因此,目前所有巴比倫檔案均截止于那波尼德執政時期(前556—前539,在位17年)。
[2] 最著名的例子是《圣經》中關于猶太人“巴比倫囚虜”的記載。巴比倫南部神廟出土的碑片,記載了備受矚目的將俘虜或人質當作商品進行交易的情景(Weidner,1939)。眾所周知的便是猶大王國上層人士被擄的事跡,約雅敬王的被俘則最為著名(參看《圣經·舊約全書》,2 Kings 24.8-12;25.27-30;2 Chr.36.9-10;網站www.livius.org/ne-nn/nebuchadnezzar/anet308.html提供了一條獲取巴比倫原始資料的捷徑)。最近的碑片發掘使我們能一窺那些受驅逐而遷居巴比倫鄉下的普通猶太民眾的生活面貌。相關概述參見Pearce(2006),她和本文作者共同提供了更完整的研究版本。
[3] 關于波斯帝國對巴比倫的早期統治,參見Jursa(2007)對以往研究文獻的述評。
[4] 居魯士大帝在位9年(前539—前530),其子岡比西斯一世在位8年(前530—前522),大流士(阿契美尼德家族的旁支)在位36年(前522—前486)。期間還發生了斯梅爾迪士(又稱巴爾迪亞或高墨達)的短命統治以及公元前522年和公元前521年尼布甲尼撒三世和尼布甲尼撒四世的篡位統治。
[5] 參見希羅多德《歷史·卷一》(Kleio,第192頁)。
[6] Van Dreil(2002,第164—165頁,第318—319頁)提出了這一觀點,并得到了Jursa(2004)的討論,后者認為生產率提高和出口增加彌補了波斯帝國高稅收的負面影響。巴比倫必定是靠出口紡織品和食品獲得的白銀供給波斯統治者的。生產率提高可能體現在農業制度的改進上,盡管長期內似乎并不足以彌補不斷增加的稅收負擔。
[7] 關于巴比倫反抗波斯統治及其政治影響的資料,以及這些檔案最終中斷的完整研究和解釋,參見Waerzeggers(2003,2004)和此前的研究文獻。
[8] 參見Jursa(2005,卷一)。
[9] Jursa(2005,第57—152頁)根據新巴比倫時期檔案資料的出處、考古歷史和內容概要,提供了一個關于它們的英文版綜述。
[10] 相關概述參見Wunsch(2007,英文版);更詳細的分析參見Wunsch(2000a,德文版,特別是第1—19頁)。
[11] 參見Francesco di Marco Datini(1335—1410);它們絕大多數是商業文書(Origo,1997,第8頁)。
[12] Jursa(2007)提供了一份可靠的關于公元前第一個千年至公元初年美索不達米亞經濟狀況的最新概述(英文版)。
[13] 在新巴比倫和阿契美尼德帝國時期出土的檔案中,這類機構被冠以“王儲府邸”(bīt red?ti)或“太子府”(bīt mār ?arri),它們似乎很少受政治變革和王朝更替的影響。
[14] 例如,阿卡德王國的rab kā?ir,波斯帝國的ganzabara。據悉這些官員的地產位于巴比倫近郊,埃吉爾家族參與了對它們的管理。
[15] “信眾”(oblate)一詞來自拉丁語“offerre”(奉獻),和阿卡德語“?irkū”的意思基本相同。盡管兩個詞匯的深層含義略微有別,但均指獻身于宗教組織的個人。巴比倫神廟依附者(也指“神廟奴隸”)必須在神廟或神廟領地居住和勞作(這很像印度神廟里的農奴),但不同于基督教修道士,他們被允許和鼓勵成家立業并可生兒育女。但他們中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條件必定異常艱辛,因為神廟檔案充斥著他們試圖逃走的事跡。
[16] 這些條件比給予神廟信眾的要好得多。在行政控制相對低效的偏遠地區,神廟依附者會想方設法將他們的部分(通常是大量)任務轉租出去,而神廟機構必須處理這一問題;參見(Jankovic',2005)。
[17] 神廟租耕方式的相關細節,參見Cocquerillat[1986,主要涉及烏魯克城伊安納(Eanna)地區的棗園,法文版]和Jursa[1995,主要涉及西帕爾伊巴芭(Ebabbar)地區的耕地和棗園,德文版]。
[18] 參見本書第一章Hudson的論述。
[19] Van Driel(1999)對這類檔案資料進行了討論。
[20] 碑片文獻可追溯至大流士在位第8年(公元前514年),參見MacGinnis(2007,文檔1)。
[21] 這并不等于說已出現了銀行業。狹義的銀行業務是指吸收存放、發放貸款和獲取中間利差。如Jursa(2007)所表明的,這須等到公元3世紀才產生。
[22] 相關細節參見Kozuk,即將發表。
[23] 漁業在烏魯克城邦伊安納地區的出土文獻中得到了最好的記載;參見Kleber(2004,德文版)。
[24] 參見Jursa(2004),該觀念以Vilfredo Pareto和Max Weber的研究為基礎。
[25] ?ang?-Gula家族的例子參見Wunsch(2002a,第139—150頁)。
[26] Caroline Waerzeggers研究了相關證據,并在2004年的一次研討會上做了報告。她的結論包含在一份即將發表的研究中。這里的概述基于本章作者同她的交流和討論。
[27] Wunsch(2004,第370—371頁)。
[28] 關于Itti-?ama?-balātu(家族)文獻和?ama?-bāri(家族)檔案的概述和兩者關聯的簡要討論,參見Jursa(2005b,第108—109頁,sub 7.9.1.1.)。對Itti-?ama?-balātu(家族)的活動更詳細的論述參見Beaulieu(2000)。
[29] Roth(1991)。
[30] 對參考資料的討論參見Jursa(2002,第203—205頁)
[31] 埃吉貝家族很可能在尼布甲尼撒統治早期就已獲得這塊土地,其范圍包括運河兩岸各2000米寬的地帶,又細分為150和11000單元。埃吉貝家族于公元前559年從某前巴比倫總督的繼承人處購得這塊土地。
[32] 關于烏魯克的Eanna,參見Cocquerillat(1968);關于西帕爾的Ebabbar,參見Jursa(1995,1998)。
[33] 這可從埃吉貝家族和Bēl-etēri-?ama?家族的檔案中略窺一二。
[34] 對照Goody(1980)的研究。在某些社會,奴隸制因聲望方面的考慮而存在,“通過資助生產能力可能低于雇工的奴隸,奴隸主事實上向他人展示了自己的財富……賦閑無事可能是奴隸唯一的真正責任,但這像其他服務一樣必然會被剝奪”(Watson,1998,第8頁)。
[35] Nbn 466(Strassmaier,1889b;545 BC):Nergal-rē?ūa。他名義上仍為Ina-Esagil-ramat(伊丁-馬杜克之妻和伊丁-馬爾杜克-巴拉圖的岳母)所有,且很可能是Ina-Esagil-ramat陪嫁奴隸之子。
[36] Say(1803,第2冊,第5章;1972,第352頁)。英文版本參見Charles Gide“Jean Baptiste Say”,《帕爾格雷夫政治經濟學大辭典》(Palgrave's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Economy,倫敦,1926)。
[37] 最初意指“通途,道路”,后來擴大到各種各樣的陸路旅行,如“行軍、探險、商旅和商隊”。其作為法律術語的使用代表著一種特殊類型的合伙企業和融資模式。
[38] Lanz(1976)對這些合伙企業的法律方面做了研究。更多細節參見Jursa(2005a,第212—222頁,德文版)。我們急需對這類合伙企業的經濟性質(包括1976年后公布的原始資料)進行全面研究。
[39] 參見Roth(1995,第99頁)的翻譯版本。
[40] 參見本書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41] 參見Wunsch(1993,注釋5)。關于羅馬儒略歷時代巴比倫的兌換比率以Parker和Dubberstein(1956)的研究為基礎。
[42] 如Jursa(2004)所指出的,他討論了許多種可能性。
[43] Nbk 216;參見注釋38中提及的翻譯版本。
[44] BRM 1 49(Clay,1912),轉引自Wunsch(1993,注釋7)。
[45] Nbk 254(Strassmaier,1889a;公元前572年,1993年Wunsch編,注釋9)記載:由PN2挪用PN1(即其岳父)作為女兒嫁妝的銀錠以及PN2和PN3(兄弟倆)以女方名義借錢導致的賬戶虧空,兄弟倆最終并未填補。
[46] Nbk 265(Strassmaier,1889a),Wunsch(1993)編,注釋13。
[47] Dar 97(Strassmaier,1897;518 BC)。
[48] 第一份合伙企業契約:Nbk 300(Strassmaier,1889a;569 BC)。該契約于岡比西斯統治第三年被勒令終止,參見BM 31959,Wunsch(2000a)編,注釋10;更多細節參見Wunsch(2000a,1:第99—104頁)。
[49] 更多細節參見Wunsch(2000a,第103—104頁)。
[50] “Egibi”(埃吉貝)是蘇美爾語“E.GI-BA-TI.LA”的縮寫,文獻記錄很少用全寫形式。在一份已被破解的埃吉貝最古老家族姓氏的文獻中,巴比倫書吏把它當作巴比倫名字“Sn-taqī?a-liblut”使用,文獻大意為“俄辛(O Sin,即月神),你既已賜予(我們這孩子),但愿他能茁壯成長”,后面附有一份有史有據的蘇美爾姓氏圖譜。亞述學家F.E.Peiser在1897年指出,埃吉貝同“雅各”沒有任何關聯,前者在遠早于巴比倫淪陷時期的公元前8世紀的楔形文字檔案中就已出現。
[51] R.Bogaert(1966)關于早期“銀行業”的詳細研究顯示,當時并未出現“把金錢存起來并以更高利率貸出去”這一銀行業的本質特征。
[52] 更詳細的闡述參見本書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53] 這些律法規則根據遺產分割、財產轉讓和遺囑等具體實踐中的文獻資料概括而來,因為自公元第二個千年初期以來,類似于《漢謨拉比法典》這樣的法律條文此后并未得到執行。長子有權獲得雙倍于幼子的遺產也是新巴比倫時期以前的慣例。當兄弟多于3人時,長子有權獲得一半遺產(即高于幼子雙倍的遺產)這一事實是最新發現;參見Wunsch(2004,第130—131頁,第144—145頁)。本章作者正在準備一份關于公元第一個千年美索不達米亞繼承法的全面研究。
[54] 聯合家庭(joint family)包括了好幾代人,所有男性成員均有血緣關系。整個家庭由族長(往往由最年長的男性擔當)領導,族長基于家族利益制定經濟和社會事務方面的決策。家族所有財產由成員共享,分配比例則根據各成員的遺產份額評定。只要保持家族的完整,由任何成員取得的收入均須按各自比例歸屬全體成員。
[55] 公元前508年的Dar 379(Strassmaier,1897)提供了一份遺產分割資料,其包括以下規定(第2款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60條):(關于)家族的所有地產,只要確實存在的,包括……(長子)以自己、妻子或其他人名義購置的地產……(長子)有權分到一半……(幼子)只能分到(前述資產的)另一半。
*請認真填寫需求信息,我們會在24小時內與您取得聯系。